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市以推動城鄉融合發展與要素平等交換為目標,初步構建起上下貫通、信息順暢、功能完善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全市農村產權累計交易達到91.2億元、1.8萬多筆。因《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青政辦字〔2014〕97號)未對交易規則等進行細化,各區市交易規則不統一,交易程序、文本格式各不相同,不利于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運行和管理。編制《青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有助于提高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標準化、公開化,充分激發農村資源要素活力,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二、決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
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4.《農業農村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政改發〔2023〕1 號)
5.《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青政辦字〔2014〕97號)
三、出臺目的
為加快培育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暢通城鄉要素流動,激活農村資源要素潛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增加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關于印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政改發〔2023〕1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主要內容
主要分為七章,主要內容為:
(一)總則。明確制定背景、適用范圍,產權流轉交易的定義、宗旨和原則。
(二)工作機構與職責。明確“青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實行市、區(市)、鎮(街道)、村四級協作聯動工作機制,以及市、區(市)、鎮(街道)、村四級交易機構或服務組織的職責。
(三)交易主體與品種。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按相關規定均可參與交易。堅持應進必進、能進則進,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地使用權等十類交易品種。
(四)交易方式與程序。明確交易應按照交易委托、委托受理、信息公告、意向受理、組織交易、成交公示、組織簽約、交易結算、交易鑒證、歸檔備查等十個環節進行,以及委托方、意向方需提交的材料。
(五)交易中止(終止)。明確交易中止或終止的情形,以及相關處理流程。
(六)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明確交易主體相關不規范行為的處理方式,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對機制,以及市農交機構和各級農交服務組織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當中的職責。
(七)附則。對《辦法》的解釋權和試行時間予以說明。
五、關鍵詞詮釋
1.什么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本辦法中涉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通過青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以招標、詢比、競價、談判、單一來源、多源、框架協議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行為。
2.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情形。
3.如何體現應進必進、能進則進?
依據現行的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四荒”地使用權流轉,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應當入平臺交易,做到應進必進。鼓勵和引導其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實現能進則進。
4.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采取招標(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比、競價、談判(合作談判、競爭談判)、單一來源、多源、框架協議(封閉式框架協議、開放式框架協議)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5.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公益性和市場化如何體現?
對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出讓)資產、資源的,免收交易服務費;對成交方實行有償服務,并出具合規有效的票據。
六、政策起止時間
2023年11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
七、政策制定(咨詢)部門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咨詢電話:0532-669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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