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事關食品安全、社會穩定的大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作出新規定。為進一步壓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農業農村局質監處起草《青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約談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青島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青政辦字〔2023〕50號)、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政辦字〔2020〕49號)、青島市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青農字〔2021〕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
三、出臺目的
壓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實落細,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升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筑牢農產品質量安全防線。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確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約談對象、約談內容、約談情形、約談程序、約談整改要求等內容。約談指導不影響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
(一)約談主體為市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約談對象為分情形約見責任所在地的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人、區市及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
(三)約談情形分別明確了發生較大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一年內連續發生一般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原因致使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結果為D級的等需約談區市農業農村局局長的4種情形;發生一般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內連續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出現瞞報、謊報、緩報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等需約談區市、鎮街監管機構科站長的6種情形;非法生產、經營、販賣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國家禁止在食用動物飼養中使用的藥物、化合物、添加劑的,在豬、牛、羊等畜禽飼養過程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化合物,或監督抽檢發現樣品含有“瘦肉精”的,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現禁限用農獸藥2次以上,或發現農獸藥殘留超標3次以上等約談企業負責人的10種情形;明確了約談內容、約談程序和約談結果的使用。
五、約談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相應問題進行說明,查找原因,提出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約談方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明確整改要求及時限;
(四)被約談方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約談后形成約談工作記錄,由約談雙方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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