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相關農業保險經辦機構:
為推動我市政策性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將氣象防災減損能力與保險經濟補償能力充分融合,助力我市果樹種植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經研究,確定在7個涉農區(市)試點實施果樹氣象指數保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內容
(一)保險標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果樹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種植場所位于當地洪水警戒線以上的非蓄洪區、非行洪區、非泄洪區內;種植地塊應整地塊連片種植,且能夠清晰確定地塊界限或標明具體位置;果樹品種是經當地推廣成熟的露天種植的梨樹、蘋果樹、桃樹、杏樹、櫻桃樹、藍莓、葡萄;符合當地普遍采用的技術管理和規范標準要求,且生長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體。試點地區種植或管理果樹的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業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主體。其中,葡萄投保主體可在果樹氣象指數保險、葡萄種植保險中自主選擇投保產品,不得重復投保。
(三)實施范圍。全市分為A、B、C三個實施區域,其中A區為平度市、萊西市;B區為西海岸新區、膠州市;C區為即墨區、城陽區、嶗山區。
(四)保費標準、保險金額。保險果樹的每畝保險金額參照保險果樹當年投入的成本和再植成本確定。保險費率為7%。具體標準如下:
果樹分類 |
品種 |
保險金額(元/畝) |
保險費(元/畝) |
一類 |
蘋果樹 |
3500 |
245 |
梨樹 |
3500 |
245 | |
二類 |
桃樹 |
4500 |
315 |
杏樹 |
4500 |
315 | |
三類 |
櫻桃樹 |
4800 |
336 |
藍莓 |
5500 |
385 | |
葡萄 |
5500 |
385 |
(五)保費補貼比例。青島市級財政按保費60%給予補貼(A、B、C三個實施區域補貼上限各為700萬元),投保主體自繳40%的保費。
(六)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期間。保險期間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保險責任期間根據不同果樹品種不同災害發生時間段確定,其中低溫保險責任期間為3月-5月;風災、暴雨、干旱、高溫、雹災保險責任期間如下:
果樹品種 |
發芽到開花期 |
果實膨大期 |
梨樹 |
3月-4月 |
5月-10月 |
蘋果樹 |
3月-4月 |
5月-11月 |
桃樹 |
3月-4月 |
5月-10月 |
杏樹 |
3月-4月 |
5月-7月 |
藍莓 |
3月-4月 |
5月-8月 |
櫻桃樹 |
3月-4月 |
5月-7月 |
葡萄 |
3月-5月 |
6月-10月 |
(七)保險責任及賠償處理。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果樹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機構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賠償金額=∑(風災、暴雨、干旱、低溫、高溫、雹災觸發的賠償金額)
賠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1.風災
保險果樹所在區域氣象站,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監測日最大風速≥8.0m/s時,即日最大風力等級超過5級(含)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賠償金額=不同風力等級對應的賠償金額×保險面積
不同風力等級對應的賠償金額(元/畝)
生長周期 |
果樹 分類 |
日最大風力等級(W) | |||
5級≤W <10級 |
10級≤W <12級 |
12級≤W <14級 |
W≥14級 | ||
發芽到 開花期 |
一類 |
40 |
80 |
160 |
500 |
二類 |
55 |
100 |
200 |
600 | |
三類 |
60 |
120 |
240 |
700 | |
果實膨大期 |
一類 |
45 |
90 |
170 |
500 |
二類 |
65 |
110 |
210 |
600 | |
三類 |
75 |
130 |
250 |
700 |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芽到開花期、果實膨大期分別單獨賠付,按災害發生對應賠償比例最高的一次計算賠償。保險責任期間分別結束后,可先行賠付。
2.暴雨
保險果樹所在區域氣象站,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監測到暴雨災害時,即日降雨量≥50mm,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賠償金額=不同日降水量P對應的賠償金額×保險面積
不同日降水量對應的賠償金額(元/畝)
生長 周期 |
果樹 分類 |
日降水量P | ||||
50≤P<100 |
100≤P<150 |
150≤P<300 |
300≤P<450 |
P≥450 | ||
發芽到開花期 |
一類 |
30 |
50 |
70 |
140 |
350 |
二類 |
40 |
60 |
80 |
160 |
400 | |
三類 |
50 |
70 |
100 |
200 |
500 | |
果實 膨大期 |
一類 |
30 |
40 |
60 |
120 |
350 |
二類 |
35 |
50 |
70 |
150 |
400 | |
三類 |
45 |
60 |
90 |
180 |
500 |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芽到開花期、果實膨大期分別單獨賠付,按災害發生對應賠償比例最高的一次計算賠償。保險責任期間分別結束后,可先行賠付。
3.干旱
保險果樹所在區域氣象站,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監測到日降雨量等于0,且持續天數≥15天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賠償金額=干旱持續天數對應賠償金額×保險面積
干旱持續天數對應的賠償金額(元/畝)
生長 周期 |
果樹 分類 |
干旱持續天數(D) | |||
15d≤D<25d |
25d≤D<35d |
35d≤D<45d |
D≥45d | ||
發芽到 開花期 |
一類 |
15 |
30 |
50 |
300 |
二類 |
20 |
40 |
70 |
400 | |
三類 |
25 |
50 |
80 |
500 | |
果實 膨大期 |
一類 |
35 |
70 |
140 |
350 |
二類 |
40 |
80 |
160 |
400 | |
三類 |
50 |
100 |
200 |
500 |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芽到開花期、果實膨大期分別單獨賠付,按災害發生對應賠償比例最高的一次計算賠償。保險責任期間分別結束后,可先行賠付。
4.低溫
保險果樹所在區域氣象站,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監測到低溫災害,春季日最低氣溫低于2℃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春季日最低氣溫T1對應的賠償金額×保險面積
春季日最低氣溫T1對應的賠償金額(元/畝)
日最低氣溫T1 |
果樹一類 |
果樹二類 |
果樹三類 |
2≥T1>-2 |
20 |
25 |
30 |
-2≥T1>-8 |
40 |
50 |
60 |
-8≥T1>-14 |
60 |
80 |
100 |
-14≥T1>-20 |
100 |
160 |
220 |
T1≤-20 |
500 |
600 |
700 |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以日最低氣溫T1對應賠償比例最高的一次計算賠償。
5.高溫
保險果樹所在區域氣象站,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監測到高溫災害時,即發芽到開花期日最高氣溫達到30℃(含),果實膨大期日最高氣溫達到35℃(含),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賠償金額=高溫指數T2對應的賠償金額×保險面積
高溫指數T2為不同時期每日最高氣溫高于災害臨界值的差額部分的累加值,即發芽到開花期日最高氣溫超過30℃部分的差額累加值+果實膨大期日最高氣溫超過35℃部分的差額累加值。
舉例:如果蘋果發芽到開花期共3天超過30℃(分別為33℃、34℃和34℃),果實膨大期共4天超過35℃(分別為38℃、36℃、37℃和39℃),則T2=[(33-30)+(34-30)+(34-30)]+[(38-35) +(36-35) +(37-35) +(39-35)]=21。
高溫指數T2對應的賠償金額(元/畝)
高溫指數T2 |
果樹一類 |
果樹二類 |
果樹三類 |
20>T2≥0 |
10 |
15 |
20 |
50>T2≥20 |
60 |
70 |
80 |
80>T2≥50 |
295 |
345 |
395 |
120>T2≥80 |
520 |
570 |
620 |
T2≥120 |
1000 |
1100 |
1200 |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以高溫指數T2對應賠償比例最高的標準計算賠償。
6.雹災
保險果樹所在區域氣象站,在保險期間內監測到雹災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根據氣象站出具的雹災災害程度(輕、中、重)報告及保險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雹災災害程度對應的賠償金額×保險面積
雹災災害程度對應的賠償金額(元/畝)
生長 周期 |
雹災災害 程度 |
果樹不同分類對應賠償標準 |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
發芽到 開花期 |
輕 |
60 |
80 |
100 |
中 |
180 |
240 |
300 | |
重 |
360 |
480 |
600 | |
果實 膨大期 |
輕 |
120 |
160 |
200 |
中 |
360 |
480 |
600 | |
重 |
800 |
900 |
1000 |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芽到開花期、果實膨大期分別單獨賠付,按災害發生對應賠償金額最高的一次計算賠償。保險責任期間分別結束后,可先行賠付。
(八)保險承辦機構。A區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承辦;B區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承辦;C區由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承辦。
二、操作程序
(一)宣傳發動。相關區(市)有關部門要與保險承辦機構緊密結合,早發動、早部署,通過多種渠道做好保險政策宣傳和引導,使參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全面了解相關政策,提高投保率。
(二)組織投保。相關區(市)要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化程度相結合,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投保。對于組織投保的農戶,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標的特征和分布等情況,采用全檢或比例(不低于5%)抽查方式進行現場驗標,核查保險標的位置、數量、權屬和風險等情況,并在電子地圖中精確圈劃投保地塊,記錄四至信息和面積,由投保主體、保險機構雙方認可后出具保單;對于投保面積50畝及以上的地塊,要進行全面驗標、單獨出單。
(三)張榜公示。對于組織投保的業務,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保險承辦機構應當制作分戶投保清單,并按照相關要求在各鎮(街道)以村(居)為單位,對分戶投保清單進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
(四)簽訂保單。經公示無異議的投保主體與保險承辦機構簽訂保單,并繳納應承擔的保費。
(五)公開信息。保險承辦機構按規定在村(居)“政務公開欄”,或通過互聯網、短信、微信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六)組織理賠。要做到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承保機構應每日從氣象部門及時采集數據,對觸發保險責任的要及時通過理賠系統進行理賠操作,并通知保戶。保險到期后,保險承辦機構工作人員于3日內啟動理賠流程,與投保主體達成賠償協議后10 日內完成賠付。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普通農戶集體投保的,可分戶賠付。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生產全程托管等形式投保的,農戶的生產經營風險已轉移到其他經營主體的,投保時提供協議、合同等材料,可賠付到經營主體。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認真履責,密切協作,推動果樹氣象指數保險試點工作開展,提高風險保障程度。要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動員各方面力量,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有關政策和保險條款的宣傳。在宣傳發動階段,各村(居)應配合承保機構在村(居)委辦公室、信息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公開張貼由保險承辦機構統一制作的宣傳海報和保險條款,定期播放由保險承辦機構統一制作的宣傳音頻。引導廣大農戶及組織明明白白參加保險,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二)健全工作制度。區(市)要發揮好鎮(街)、村(居)的作用,為承保、理賠工作提供協助。保險承辦機構要完善檔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賠檔案等基礎資料的建立工作;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定期以正式文件或簡報形式向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部門報告當年果樹氣象指數保險業務承保、理賠情況,當承保險種發生重大災害時,要實行周報、日報制度,及時報告查勘理賠工作進展。
(三)加強風險管理。保險承辦機構要嚴格依法規范經營,切實履行責任,理順操作流程,優化承保理賠手續,及時查勘現場,按約定支付賠款,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綜合費用率不得超過20%。要高度重視風險管控,做好農業再保險安排,通過多種措施轉移分散風險,確保工作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保單、理賠等信息要按要求與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進行數據共享,并接受相關部門合規性檢查。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按照《青島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青財規〔2022〕1號)文件執行,所需市級財政補貼從已下達相關區(市)的中央特色險獎補資金中統籌安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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