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青人防罰字﹝2020﹞001號
當事人:青島東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滄區沔陽路7號及周邊GB00102地塊項目于2020年5月28日在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監督登記,市人防辦檢查人員于當日到達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地下二層軸線A~1G軸交4~18軸、B~H軸交4~13軸、H~Q軸交16~24軸、A~J軸交23~28軸、1A~1G軸交A1~A9軸、A1~A9軸交1A軸人防主體已完工。當事人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防護等級”之規定,系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中,鑒于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公司內部報建人員遲遲未到崗,導致報建工作滯后,事發后,該項目現場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工程檢測,經結構鑒定,該地塊項目人防地下室工程所檢區域主體結構構件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設計要求使用,未對人防工程造成實質損害。同時,青島東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動提交了一份關于李滄區沔陽路7號及周GB00102地塊項目人防質監的情況說明。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違法情形為“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對人防工程造成實質損害。情節輕微,查實后主動改正的”裁量基準為“輕微”之規定。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之規定和《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違法情形為“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對人防工程造成實質損害。情節輕微,查實后主動改正的”裁量基準為輕微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免于罰款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辦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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