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青人防罰字〔2021〕003號
當事人:青島青建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天怡景園C區安置房(B、D地塊)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項目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之規定,系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本案中,當事人青島青建控股有限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為符合《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情形為“未按規定結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影響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裁量基準為“較重”之規定。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和《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違法情形為“未按規定結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至3000平方米,影響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裁量基準為“較重”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責令限期修建;
3、對單位并處40000元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辦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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