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青島綠城華錦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李滄區青山路以南、九水西路以西LC0201-15地塊項目,在取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前就已開始施工建設。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防護等級”之規定,系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中,當事人公司在事發后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工程檢測,經鑒定,該地塊項目人防地下室工程所檢區域主體結構的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設計要求使用,未對人防工程造成實質損害。當事人青島綠城華錦置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符合《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違法情形為“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對人防工程造成實質損害。情節輕微,查實后主動改正的”裁量基準為“輕微”之規定。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之規定和《山東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違法情形為“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對人防工程造成實質損害。情節輕微,查實后主動改正的”裁量基準為“輕微”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青島綠城華錦置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免于罰款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辦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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