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和受疫情影響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失業人員就業援助力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36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20〕6號)、《青島市保居民就業工作方案》有關規定,現就應對疫情影響做好臨時公益性崗位托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崗位開發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開發、屬地負責”的原則,各區(市)依托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含機關事業單位)開發生產輔助、衛生保潔、安全保衛等后勤輔助類崗位,用于托底安置受疫情影響難以通過市場實現就業的失業人員。疫情期間,全市開發儲備臨時公益性崗位1000個以上,每個區(市)不少于100個。
各區(市)可根據“地攤經濟”“小店經濟”“夜間經濟”等發展需要,儲備開發一批衛生保潔、攤位秩序維護等臨時公益性崗位,具體辦法由各區(市)自行制定。
二、安置對象
臨時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和受疫情影響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本市失業人員。其中,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本市失業人員是指2020年3月起,難以通過市場就業、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并納入青島市就業援助公共服務平臺管理的失業人員。
三、人員上崗
臨時公益性崗位安置上崗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發布本區(市)臨時公益性崗位招聘公告,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報名方式等。
(二)組織報名。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且自愿從事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報名,對申請人資格審核確認后,根據臨時公益性崗位及報名人員數量情況,綜合考慮崗位條件、失業時間、年齡和家庭狀況等因素,并結合青島市就業援助公共服務平臺推薦上崗情況,確定擬上崗人員。
(三)社會公示。對擬上崗人員,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聘用上崗。經公示無異議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用人單位與臨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辦理聘用手續。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將上崗人員信息及時錄入青島市就業信息系統。
四、待遇保障
對依托各類用人單位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安置以上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上年度山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用人單位實際繳費比例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給予順延。以上補貼所需資金從區(市)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對臨時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滿后被用人單位留用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臨時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不計入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
五、補貼申領
臨時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按月申領。用人單位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點擊頁面的“就業創業”-“就業網辦”-“單位業務”-“臨時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模塊,按系統提示填報信息后提交即可。用人單位經營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即時受理并進入審核程序,各區(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審核完成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區(市)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結果,盡快撥付補貼資金,資金性質標注為“臨時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六、崗位管理
按照“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臨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勞動紀律和考核辦法,并接受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用人單位及時了解臨時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在崗情況,定期對用人單位崗位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臨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有以下退出情形之一的,即時退出臨時公益性崗位:
(一)與所在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戶口遷出本市的;
(三)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臨時公益性崗位已滿期限的;
(五)嚴重違反所在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六)其他法定及有關規定的情形。
七、有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臨時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成立工作專班,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崗位開發儲備工作,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臨時公益性崗位開發儲備和安置上崗情況,納入區(市)政府就業創業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誰開發、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做好臨時公益性崗位開發和人員上崗等工作。要按規定安排人員上崗,不得隨意擴大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安置范圍。對出現安置不符合條件人員、虛報冒領騙取補貼、“吃空響”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按規定收繳補貼資金。
本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