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問:為什么要制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2016年3月,省廳出臺《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魯人社發﹝2016﹞7號),2016年3月1日施行。《管理辦法》對工傷康復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對從工傷康復的條件和程序作了總體指導和規范。為落實工傷康復政策,我局于2016年11月印發了《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文件自實施以來,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康復權益起到重要作用,現有效期即將到期,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需對該文件廢止或重新修訂發布。
問:文件的起草依據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三)《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魯人社發﹝2016﹞7號)
問:起草過程如何征求修改意見
為確保政策出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召開現場座談會征求部分協議醫院意見;在內部征求了市社保中心以及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意見;在外部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網、青島政務網公開征求意見。通過多方征求意見,并已合理采納了相關意見。
問:關于工傷康復的范圍
第六條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康復對象范圍:
(一)工傷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后,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二)經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后,因舊傷復發導致傷(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修訂版)(人社部發〔2013〕30號)(以下簡稱“《服務規范》”)情形的。
問:工傷職工如何進行工傷康復?
工傷職工經過醫療救治后病情相對穩定的,可以直接到本市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診查,經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診查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可以直接在診查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康復。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后,傷(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的,應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康復價值的,方可轉入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康復。
我市目前有9家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青島市阜外心血管病醫院、青島黃島區中心醫院,青島市湛海醫院、青島市市立醫院東院區、青島市海慈醫療集團、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青島市城陽人民醫院、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分院。
問:工傷職工在康復住院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時,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工傷職工康復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出具證明,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本市以外地區康復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三是工傷職工在確認的康復期進行工傷康復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滿后按規定享受工傷康復待遇。
問: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期間發生的哪些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是生活用品費用;二是非因工傷病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三是超出工傷康復規定標準發生的費用;四是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五是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后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六是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七是未經規定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八是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問: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期間的費用如何結算?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對符合康復項目范圍及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范圍內的費用,按規定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聯網結算。
屬個人負擔的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結算。
問: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確需使用超范圍藥品等的,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履行哪些義務?
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過程中,確需使用超出范圍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康復服務項目的,康復機構應當書面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近親屬同意并簽字確認,所發生的康復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自負。未經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近親屬同意擅自使用超出范圍的康復費用,由康復機構承擔。
問;本辦法自什么時間開始實施?
本辦法自2021年 12月 1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