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 自貿片區社保中心:
為深入開展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專項整治,著力糾正就業人才領域存在的責任落實、工作作風和違紀違規問題,經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就業創業補助資金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就業人才資金”)專項整治活動,力爭用兩個半月的時間,集中梳理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落實中的風險漏洞,制定專項檢查指引清單,實現風險排查全覆蓋。針對核查出的問題,找準原因,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切實將核查過程轉化為防范化解風險、堵塞管理漏洞的過程,建立起風險防控長效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圍
對2020年以來實施的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落實情況和資金發放情況進行排查。包括:
(一)促進就業補貼。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用工補貼、招用湖北籍勞動者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中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青年就業見習補貼、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青島生源特困家庭應屆畢業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二)扶持創業補貼。含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補貼。
(三)職業培訓補貼。含企業以工代訓補貼(含500元/人/月、1000元/人、500元/人三類)、企業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春節期間企業留青外來務工人員培訓補貼、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家庭服務業技能培訓補貼、工業互聯網培訓補貼、金藍領培訓補貼、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新就業形態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安全技能培訓補貼、在青高校在校大學生就業能力提升補貼。
(四)家庭服務業補貼。含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家庭服務業穩定就業崗位獎勵補貼、家庭服務業商業綜合保險補貼。
(五)勞務協作補貼。含職業介紹補貼、對口扶貧職業介紹補貼、對口扶貧租房補貼、貧困勞動力就業補貼。
(六)人才服務補貼。含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金種子”人才培養經費。
二、核查內容
各區(市)要重點圍繞政策落實、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等內容進行核查,梳理資金發放過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管理漏洞、系統漏洞、監督漏洞。
(一)政策落實
1.就業補貼類
(1)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重點核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申領范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否辦理就業登記、招用人員社保繳納情況、招用原本單位職工的核查是否解聘滿6個月、享受補貼金額及期限是否符合政策、申請主體是否存在通過虛假就業等方式套取補貼現象。
(2)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重點核查小微企業是否符合資質、招用人員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否辦理就業登記、招用高校畢業生是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享受補貼金額及期限是否符合政策、申請主體是否存在通過虛假就業等方式套取補貼現象。
(3)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重點核查申請人是否為就業困難人員或符合政策規定的高校畢業生身份、是否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并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存在因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繳費退費原因不符合補貼條件,是否存在已正規就業、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等應停發補貼而未及時停發補貼的情形。
(4)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重點核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條件、享受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間有無應停止享受情形、發放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是否準確及時、公益性崗位工資卡是否本人保管使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日常出勤、考核等情況,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從事崗位是否符合規定。
(5)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重點核查就業登記經辦時間及合同開始時間、是否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勞動合同開始時間之前半年內在企業是否辦理過就業登記或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重復享受、如果法人申請補貼的核查其企業成立時間是否在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間、企業性質是否為除民辦非之外的青島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補貼金額是否每人1000元。
(6)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用工補貼:重點核查企業是否上傳承諾書承諾春節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開工、用工人員在春節期間是否在崗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用工人員在春節期間是否存在重復享受補貼、用工人員享受補貼期間是否存在解聘情況、每個企業享受補貼總額是否超過50萬。
(7)招用湖北籍勞動者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重點核查是否為文件規定時間內的招用人員、勞動者是否為初次就業、勞動者是否為湖北省戶籍、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否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是否存在重復享受補貼政策(企業招用同一名勞動者是否只享受一次,是否同時享受中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等情況。
(8)中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重點核查是否為政策規定時間內的招用人員、享受補貼企業是否符合工信部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是否為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勞動合同簽訂期限、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是否存在重復享受補貼政策(企業招用同一名勞動者是否只享受一次,是否同時享受招用湖北籍勞動者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等情況。
(9)青年就業見習補貼:重點核查見習人員畢業時間、就業情況、參保情況,同一見習人員是否重復享受補貼,見習基地是否按規定為見習人員發放生活補貼、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是否與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吸納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重復享受。
(10)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重點核查吸納高校畢業生企業是否符合工信部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申領補貼月份所在企業是否為申請人正常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存在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申領補貼情況等。
(11)青島生源特困家庭應屆畢業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重點核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包括申請人是否為城鎮零就業家庭、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青島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
2.創業補貼類
(1)一次性創業補貼:重點核查申領補貼的創業者、創業實體是否符合政策范圍;工商注冊日期或變更法人日期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補貼金額發放是否準確;比對職工社會保險補繳期限是否超過3個月;對女性50周歲以上申請人員審核是否為干部身份;申請補貼時申請主體是否符合工信部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是否具有有效納稅證明;申領補貼時法定代表人參保單位和申請補貼單位是否一致;補貼審核當月(或上月)申請人及其招用人員是否正常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補貼發放后申請人或其招用人員是否存在因退保等原因導致不符合創業補貼申領條件等情況。
(2)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重點核查申領補貼的創業實體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法人是否符合領取一次性創業補貼條件;招用人員類別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招用人員合同期限、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補貼發放后創業實體招用人員是否存在因退保等原因導致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等情況。
(3)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重點核查借款人是否在政策規定人群范圍內并且按規定在創業實體或其非法人分支機構辦理就業登記、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招用人員申請貸款額度與規定的吸納就業人員數量是否相符,吸納就業人員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借款前12個月內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數量是否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以上;貼息借款人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貸款期內個人借款人是否終止創業或到其他單位就業;小微企業創業帶動就業崗位穩定度是否低于50%;借款人貼息的基點是否正確。
(4)創業補貼:重點核查創業者及創業實體是否為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注冊登記,且法人不是以變更法人方式創辦;創業者是否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申領補貼時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創業實體申領補貼時,所取得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是否滿1年以上;比對創業者及所招用勞動者在創業實體內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滿12個月,且補貼審核期間仍在申請補貼創業實體正常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按小微企業申請補貼的創業實體是否符合工信部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補貼金額發放是否準確;休學創業的普通高校大學生和離崗或在職創業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交材料是否真實;同一個創業實體或同一個創業者是否存在重復享受創業補貼情況(含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
3.職業培訓類
(1)各類職業培訓通查:同一人員同一年度內是否參加培訓超過3次(以開班備案為準)或超過3次申領補貼;是否存在培訓開班時男職工超過60周歲、女職工超過50周歲情況;有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重復培訓的情況;證書歸屬與補貼申請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同人員或同一人員使用同一證書號多次申領補貼現象(包含同一類型補貼或不同類型補貼,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有無死亡后開班培訓并領取補貼的情況;是否存在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同一時間有兩條以上的培訓開班記錄。
(2)企業吸納就業以工代訓、困難企業以工代訓補貼:重點核查企業所屬行業類型和規模是否屬于中小微企業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行業大型企業;困難企業認定標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企業上傳的工資發放銀行對賬單或發放工資相關證明材料,實發工資額是否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新吸納人員是否屬于政策規定的人員類別;補貼申報人員在補貼享受月份是否正規就業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存在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與企業以工代訓補貼同時申領問題;是否存在死亡次月及以后領取補貼情況。
(3)春節期間企業留青外來務工人員培訓補貼:重點核查申領補貼時是否按規定在本企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含補繳3個月以內的)及以上且申領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同一人員參加留青培訓和企業新錄用崗位技能培訓是否有時間重疊;參訓人員報名開班時是否為非青島戶籍等情況。
(4)企業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重點核查參加培訓的新錄用人員是否簽訂12個月及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開展培訓;申領補貼時新錄用人員須在本企業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含補繳3個月以內的)及以上,且仍在本企業就業(以投繳社會保險為準);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同時享受企業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以工代訓補貼;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同時申請2021年度企業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和參加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等情況。
(5)金藍領培訓:重點核查同一職業同一等級是否同時享受技能提升補貼和金藍領補貼;上傳證書的所屬職業(工種)與培訓專業是否一致。
(6)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以工代訓補貼:重點核查補貼人員范圍是否屬于就業困難人員或者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補貼申報人員申請補貼時是否正規就業并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存在企業以工代訓補貼與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企業新錄用培訓補貼、2021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同時申領問題;就業登記時間和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是否在政策執行期內。
(7)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申領補貼時培訓期限為一年的,是否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培訓期限為2年的,是否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4個月及以上;每年培訓時間是否不少于600課時;同一企業導師同時帶徒是否超過5人,培訓機構每名專職指導教師同時帶徒是否超過15人;申請補貼成功的企業,培訓期限為1年的,補貼申請時距開班備案時間是否滿一年;培訓期限為2年的,補貼申請時距開班備案時間是否滿兩年;培訓補貼是否按照培訓機構收費標準的60%給予。
(8)新就業形態崗位技能培訓(試點):重點核查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只享受一次補貼;報名培訓時是否存在繳納失業保險參保記錄;是否存在同時享受2020年度和2021年度新就業形態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問題。
(9)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重點核查培訓人員是否屬于政策規定的五類人員;是否存在培訓報名時為就業狀態、領取養老金或者退休狀態等情況;是否存在同一證書號同時享受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和技術技能提升補貼問題。
(10)就業困難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重點核查補貼申領人員是否屬于政策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培訓開班前是否按規定認定了就業困難人員;同一個人同一年度是否只享受一次生活費補貼。
(11)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補貼:重點核查培訓人員所在家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是否納入山東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信息系統登記管理;培訓人員年齡是否超范圍;通用知識項目從業人員三年內是否只享受過一次免費培訓;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是否只享受過一次政府補貼的培訓。
(12)工業互聯網培訓補貼:重點核查是否存在同一個人有兩條以上開班記錄;是否存在補貼申領時未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連續繳納期限不夠6個月情況;補貼申領時是否存在斷保或者辦理解聘手續情況;是否存在死亡后領取補貼情況。
(13)安全技能培訓補貼:以個人身份領取補貼人員中是否存在超出政策要求的人員范圍;以企業身份領取補貼的,職工是否存在在本企業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足6個月,或申請補貼時不在崗(判斷就業登記及當月或上月社保)情況。
(14)2021年新吸納以工代訓:重點核查新吸納人員是否屬于政策規定的人員類別范圍;補貼申報的人員在補貼申請時是否正規就業并正常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存在死亡當月及以后領取補貼情況;新吸納人員的合同期限是否存在不足12個月的問題;新吸納人員在本企業辦理就業登記時間、勞動合同開始時間、在本企業首次辦理參保繳費時間是否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同時存在2021年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和企業以工代訓(1000元/人)的申請記錄;同一人員在同一企業是否存在2021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申請記錄和新錄用培訓開班記錄。
(15)在青高校在校大學生就業能力提升補貼:重點核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包括申請人是否為在青高校統招全日制非畢業年度專科及以上學歷的本市生源在校大學生,是否為在讀期間通過青島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4.家庭服務業類
(1)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重點核查家庭服務業機構注冊地是否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是否從事家庭服務相關工作;申領補貼人員年齡是否超范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否辦理就業登記;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招用原本單位職工的審核是否解聘滿6個月;審核享受補貼金額及期限是否符合政策。
(2)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崗位補貼:重點核查家庭服務業機構注冊地是否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是否從事家庭服務相關工作; 申領補貼人員年齡是否超范圍;崗位補貼期限自機構第一次申報時計算,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與原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崗位補貼累計計算,累計享受期限是否超過36個月;是否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3)家庭服務業穩定就業崗位獎勵補貼:重點核查家庭服務業機構注冊地是否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是否從事家庭服務相關工作;是否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申領月份招用從業人員人數是否達到30人及以上、申領年度內(12個月)平均人數是否達到30人及以上、管理人員人數是否超過補貼申領人數的1/3。
(4)家庭服務業商業綜合保險補貼: 重點核查家庭服務業機構注冊地是否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是否從事家庭服務相關工作;申領補貼人員年齡是否超范圍;從業人員是否包含管理人員;是否在定點保險機構購買商業綜合保險。
5.勞務協作類
(1)職業介紹補貼: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范圍;上傳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是政策實施期內介紹就業并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是申報機構介紹就業;經辦和資金發放流程是否規范,是否存在虛假冒領等問題。
(2)對口扶貧職業介紹補貼: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范圍;是否存在重復申領現象;上傳承諾書是否規范;推薦人員是否在推薦單位工作,是否是申報機構介紹就業;資金審核流程是否規范。
(3)對口扶貧租房補貼: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范圍;落實用工企業是否提供住房;申報人員提供的租賃合同是否合規;每月補貼資金發放數額核實是否準確(最高500元/人);資金審核流程是否規范。
(4)貧困勞動力就業補貼: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范圍;就業登記及社保繳納情況、補貼期限;是否存在重復享受情況。
6.人才補貼類
(1)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重點核查申請人是否為青島戶籍;學歷信息是否符合要求;申請人初次申請補貼時間是否在畢業后三年內;申請的補貼月份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補貼發放金額是否準確;補貼享受期限是否超過36個月;是否為緊缺專業并按照緊缺專業補貼標準發放。
(2)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重點核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政策范圍,包括戶籍、學歷、年齡是否符合規定;上傳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滿足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首次就業創業并在青購買唯一商品住宅的條件;安家費補貼金額發放是否準確無誤;在青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是否滿12個月;申請補貼時是否為正規就業狀態。
(3)“金種子”人才培養經費:重點核查“金種子”人才的學歷是否經過“學歷匯”確認,來(留)青工作時是否為畢業3年內,畢業院校是否為文件規定院校,是否有社保繳納記錄,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是否為3年及以上,是否按照文件規定標準申報補貼金額;用人單位的單位性質是否準確、資金發放是否到位;工作人員是否按照規定流程審核發放資金。
(二)財務管理
對2020年以來,各區(市)就業人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1.預算編制、執行情況。重點核查預算編制是否合理、基礎測算數據是否有依據、預算是否按照序時進度執行。
2.專項資金規范使用情況。包括區市配套資金是否及時到位,中央、省、市級轉移支付資金及結轉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無為了平衡預算混用項目資金、亂用科目等情況發生。
3.資金審批撥付情況。包括對資金審批撥付流程是否合理、資金審核撥付是否及時等情況進行核查。
4.績效管理情況。核實績效目標和重點指標設置是否合理和明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是否符合實際。
5.崗位分工設置情況。重點梳理排查資金撥付經辦、審核等重要崗位分工設置是否符合政府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等要求。
(三)信息管理
1.操作人員帳戶密碼管理,包括:非法盜用他人帳號登錄系統進行操作的;故意告訴他人賬號和密碼,由他人代辦業務的;不及時修改密碼或密碼保護不善,造成信息泄密的;利用自己或他人權限非法篡改、修改信息數據的;用戶權限超出崗位職責范圍的;崗位變動,未及時進行用戶權限新增、調整、注銷等;工作人員共用帳戶密碼;是否存在非實名帳戶信息(帳號不是個人身份證號);是否存在下班或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及時退出帳戶的;工作人員長期不修改密碼,或密碼過于簡單有風險的;其他帳戶密碼管理漏洞或問題。
2.信息系統操作規范,包括:是否存在一個人用兩套帳戶密碼進行業務辦理或審核;是否存在一個人既審核又審批業務情況;以“機器人”代替人工審核的區市,是否存在誤審核情況;是否存在“第三方”人員擁有業務終審權限現象;其他不規范系統操作。
3.信息系統卡口控制,包括:信息系統是否存在業務卡口漏洞;是否存在資金從申請到發放形不成閉環的問題;是否存在數據共享或更新不及時影響業務經辦的問題。
4.信息數據修改,包括:各區市對提報的數據修改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查驗數據修改依據是否真實、有效,審核流程是否準確、規范;系統提供信息數據修改功能模塊的,是否對業務人員進行數據修改有審核記錄等。
5.信息數據安全,包括:各部門是否建立獨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業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庫,自建系統和數據庫部署和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規定;信息系統開發商或第三方工作人員是否簽有信息保密協議;是否將信息數據用于法定職權范圍外或合作服務事項以外的其它用途;是否存在對外泄漏或傳播單位或個人信息數據的;其他信息數據安全問題。
三、活動安排
(一)區(市)自查(6月中旬至7月中旬)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圍繞政策落實、財務管理、系統管理組織全面自查,切忌走形式、走過場。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立即整改。各區(市)將自查情況形成自查報告,加蓋公章后于7月20日前通過金宏網報送青島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自查報告格式見附件2)。
(二)市級核查(6月中旬至7月中旬)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區(市)自查的同時,通過大數據比對方式,篩選出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風險疑點數據,推送至各區(市)核實;此外,對區(市)在執行政策落實主體責任中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配套資金不及時等問題重點核查。
(三)區(市)互查(7月中旬至8月中旬)
7月18日開始,組織各區(市)開展就業人才資金互查,具體安排如下:由膠州市檢查平度市、平度市檢查即墨區、即墨區檢查西海岸新區及保稅港區、西海岸新區檢查嶗山區、嶗山區檢查萊西市、萊西市檢查城陽區、城陽區檢查膠州市;市南區檢查市北區、市北區檢查李滄區、李滄區檢查市南區。每個區(市)抽調業務骨干,組成互查小組,按照核查內容進行互查,并形成核查報告。
(四)總結提升(8月中旬至8月底)
根據核查情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就業人才資金專項整治活動進行總結,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市級形成核查總結通報發至各區(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就業人才資金專項整治活動,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成立就業人才資金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負責活動的領導、指導和督導工作。各區(市)也應成立區(市)就業人才資金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分管領導掛帥,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壓實主體責任,對審計審查范圍和政策要求范圍內的要應查盡查,查細、查實、查透,切實保障就業人才資金安全,推動各項政策落地落實。
(二)實行邊查邊改。各區(市)要以此次就業人才資金專項整治活動為切入點,舉一反三,迅速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查找內控管理薄弱環節和機制性漏洞。對已被審計部門調查反映的問題,加強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新問題,以及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的領域、環節和崗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實施主動預防、科學管控,避免和化解資金風險。要完善公示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政策,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如有異議,要立即核實整改。對核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區(市)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
(三)嚴肅執紀問責。各區(市)要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受理審核業務,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政策準入門檻。對發現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就業人才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及時與當地財政部門對接,追繳所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出臺有關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和風險防控管理辦法,明確各項就業創業補貼和人才政策的受理、審核、審批、監管流程。
附件:1.青島市就業創業補助和人才發展資金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名單.doc
2.××區(市)就業創業補助和人才發展資金專項整治活動自查報告(范例).doc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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