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青島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
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打造專業、權威的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在理論研究、政策制定、項目評審、業務指導等領域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實行統一建設、動態管理、規范使用原則。
第三條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 專家選聘入庫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選聘專家入庫。
第五條 專家選聘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中國國籍,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恪守職業操守,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奉獻精神和責任心,秉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愿意為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提供指導和服務;
(四)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素養和專業技術水平、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熟悉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政策;
(五)身體健康,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專家工作;
(六)自愿參加人力資源服務業交流、培訓、評審等活動,能正確處理好本職工作與專家工作的關系;
(七)無其他違法違紀等不適合擔任專家的情況。
第六條 專家選聘專業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青島市人力資源服務領軍人才或領軍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領辦人;
(二)具有人力資源、財稅、企業管理等行業或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從業經歷滿10年以上人員;
(三)人力資源行業管理服務部門具有處級(或相當于處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具有高級以上職稱人員、行業協會高級管理人員等,具備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領域的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級及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服務領軍人才和領軍機構領辦人、省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青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高層次人才;
(五)其他能夠勝任相關工作的專業型人才。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且符合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可直接加入專家庫,其他人員按照“自愿申請、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的程序入庫。申請人員應按要求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第三章? 專家解聘
第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的;
(二)因個人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專家條件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四)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缺席1次及以上的;
(五)違反回避要求,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引導、游說其他專家,影響評審、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的;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等不正當行為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工作過程中需保密的機構(人)、專家、工作內容、評審意見結論等商業秘密和相關信息的;
(八)出具明顯不當的咨詢、評審、評價、監督檢查意見的;
(九)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專家的情況。
第四章? 專家職責
第九條 專家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審,符合條件的專家可連續聘任。
第十條 專家的主要職責:
(一)專題調研。分析研究人力資源相關行業市場供求、發展趨勢等,能夠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建議;參加各級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組織的調研活動等。
(二)專業咨詢。對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創新發展、問題商榷、標準制定、考評活動提供專業咨詢和智力支持;協助管理服務部門建立完善政策法規,建言獻策行業發展。
(三)評審服務。參與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各級各類遴選、評審、驗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一)專家權利。依法履行職責;對參與活動情況享有知情權;對是否接受活動邀請有決定權;有獨立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預;按規定取得勞動報酬;以書面形式辭去專家資格等。
(二)專家義務。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對個人信息真實性負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嚴格執行誠信要求;主動申請回避;對本人的意見、建議負責;利用專長,自愿主動參加人力資源服務業各類公益性咨詢、講課、培訓、交流、建言獻策等活動;符合解聘條件時主動上報;不得以人力資源服務業專家名義從事或參與非法活動。
第五章? 專家使用
第十二條 專家選取采取隨機抽取和定向邀請兩種方式,選取方式根據活動具體需要確定。
(一)隨機抽取。主要適用于評審類活動,根據工作要求,科學確定專家組選取條件和范圍,并隨機產生專家。
(二)定向邀請。政策標準制定研究、建言獻策、交流培訓活動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和條件內定向邀請選取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選取按照分類輪換原則,每位專家參與同類活動原則上每月不超過2次。
第十四條 評審類活動專家組原則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單數組成,同一專家組中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超過1名。
第十五條 評審類活動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十六條 評審類活動專家選取實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本人申請或者參與被評審項目的;
(二)本人申請或者參與的項目與被評審項目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三)與被評審項目干系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師生、同學關系或者3年內有合作關系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審的;
(四)2年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合作、服務、股權、糾紛等關系;
(五)被評審項目單位在評審前提出回避申請的;
(六)其他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審的情形。
第十七條 參加活動專家應當配合答復好相關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第十八條 專家從事相關活動的質量、態度、紀律、誠信等作為專家續聘解聘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其他單位使用本專家庫,應通過金宏辦公系統或以紙質形式來函,并依法合規組織專家開展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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