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為提升對優良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精準服務,實現對無效市場主體的有效監管,解決無效市場主體強制退出遇到的梗阻,去年,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行政審批局和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市場主體強制終止試點工作的通知》,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先行先試,開展市場主體強制終止試點工作,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閉環管理,這是青島率先破題,在全國首推“強制終止”,為市場主體退出提供“青島方案”。目前,這項改革實踐取得了積極成效,完善了對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市場主體強制終止進一步暢通了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在前期試點成功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市全面推行市場主體強制終止工作。
二、有關要求
本通知適用注冊登記在青島市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一)明確強制終止情形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作出強制終止決定:
1.被除名六個月內未辦理清算備案,也未申請注銷登記的;
2.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三年以上的,也未申請注銷登記的。
(二)確定強制終止名單
市場監管部門對符合強制終止條件的市場主體進行梳理,剔除存在凍結、查封、質押等限制條件的市場主體或者限制變更、注銷警示信息市場主體(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系統存在限制條件的除外)。同時,向同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等征詢市場主體是否涉及審理、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欠繳稅費及未盡涉稅事項等情形,了解不動產登記及行業監管相關信息等,形成擬強制終止市場主體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征詢意見函后應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三)公告擬強制終止名單
行政審批部門將擬強制終止市場主體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期為六十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強制終止的市場主體名稱,擬作出強制終止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強制終止的法律后果;同時應告知市場主體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申請聽證的權利。
(四)強制終止異議處理
公告期內,市場主體、利害關系人或其他主體,可對相關市場主體的強制終止事宜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異議申請,提交《強制終止異議信息申請表》,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審批部門核實屬實的,將其從擬強制終止名單中剔除:
1.市場主體正處于清算狀態且能提出具體的清算完成日期;
2.市場主體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啟動注銷程序;
3.國家機關因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需要,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不予強制終止;
4.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做出強制終止決定的其他情形。
(五)作出強制終止決定
在強制終止公告期滿十五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行政審批部門作出強制終止決定,出具強制終止行政決定書,并將強制終止決定書歸入市場主體檔案。
對作出的強制終止決定不服的,可自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強制終止決定的撤銷
作出強制終止決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撤銷該強制終止決定:
1.利害關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強制終止的市場主體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進行清算;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等根據部門職責發現需要恢復市場主體登記的新情況;
3.被強制終止的市場主體未履行納稅義務且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才能清繳稅款;
4.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恢復被強制終止的市場主體登記;
5.作出強制終止決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銷。
作出的強制終止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應當將市場主體恢復到強制終止前的狀態。
(七)強制終止決定書的送達
強制終止決定書由行政審批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門戶網站進行公告送達,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視為送達。
自強制終止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被強制終止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終止。行政審批部門在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標注強制終止標記。收繳被強制終止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無法收繳的,通過公告方式宣告作廢。
(八)被強制終止的法律后果
1.被強制終止市場主體不再納入市場主體統計范圍;
2.在注冊登記業務系統中市場主體狀態作“強制終止”標記;
3.市場主體被強制終止后,其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清算義務人依法組織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按照相關企業類型的登記法律法規辦理。同時在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將企業狀態由“強制終止”修改為申請注銷;
4.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應當依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權益;
5.市場主體被強制終止后,其市場主體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企業被強制終止后,其企業名稱自終止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請注冊;屆滿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注冊使用。企業被強制終止屆滿一年以上,其名稱被其他商事主體注冊使用的,若需恢復到強制終止前狀態時,只恢復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再保留其企業名稱。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同步向同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保部門、公積金部門、稅務部門推送市場主體強制終止的信息。
(九)強制終止檔案管理
開展強制終止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等,按照《企業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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