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3.《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
4.《司法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1〕91號)
二.出臺背景
近年來,在人傷保險理賠實踐活動中,評定人身傷害導致殘疾程度高度依賴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的傷殘鑒定意見。雖然大多數司法鑒定機構和保險機構認真履責,積極作為,有力維護了廣大群眾合法權益。但從全國范圍來看涉保司法鑒定還存在不規范、不誠信,保險公司承保理賠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出現了“司法黃牛”居間謀取不法利益,嚴重損害了涉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為此司法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21年11月23日聯合印發《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
為將文件要求落到實處,健全涉保司法鑒定管理機制,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化解涉保糾紛投訴,在考慮青島市工作實際基礎上,青島市司法局聯合青島銀保監局制定了《實施意見》,通過健全機制,完善措施,共同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三.內容說明
該《實施意見》是對司法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內容的細化,措施的完善,進一步明確了在辦理涉保司法鑒定案件中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和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職責任務和工作要點。
一是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提倡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事故受害人等(以下稱“涉保當事人”)或者保險機構為解決涉保理賠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共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并共同確認鑒定材料。進一步規范單方委托,規定了涉保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單方委托風險及法律后果,并出具告知單。嚴格規范重新鑒定,強調必須是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涉保當事人、保險機構方可按規定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二是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行為。強調了司法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過程中應堅持中立性、加強鑒定過程管理、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和技術標準、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做好到場見證服務工作。
三是規范保險機構參與涉保司法鑒定工作。《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司法鑒定程序規定、科學使用鑒定意見、規范保險理賠工作、規范到場見證行為。
四是要求妥善處理涉保司法鑒定爭議。建立涉保司法鑒定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制定爭議調解處理細則,明確受理、處理、反饋等工作流程。對反映比較集中、鑒定結果爭議較大的鑒定案件進行專家評審。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同涉保當事人、保險機構加強鑒定事項溝通,司法鑒定機構對提出的異議,應及時給予答復,防范糾紛。
五是加強行業溝通交流。建立涉保司法鑒定合作交流機制,溝通工作情況,共同研究并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加強行業自律建設,樹立司法鑒定行業和保險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完善“信用監管”措施,健全司法鑒定機構誠信執業檔案,及時推送行政處罰信息,發揮好風險提示和警示震懾作用。
六是強調加強監管聯動。市司法局、青島銀保監局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強化從業機構、人員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織密監管網絡,有效打擊“司法黃牛”“虛假鑒定”,合力規范涉保司法鑒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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