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審計局,市局各處、室,投資局,計算機中心,第一、二、三臨時黨支部:
《青島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審計局
2019年12月17日
青島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文中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基準。
第三條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第四條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準確把握裁量標準,合理運用,避免畸輕畸重。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做到公平、公正。
第五條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情節輕微及社會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堅持教育為先、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或者標準從低的原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
第六條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實行公開透明原則。對行政處罰事項的信息公示、全過程記錄以及合法性審核,執行《青島市審計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辦法》《青島市審計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青島市審計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裁量基準
第七條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標準
1.【輕微】
(1)違法情節
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時自行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免予處罰。
2.【一般】
(1)違法情節
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分資料,或提供的資料部分不完整,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處罰標準
給予警告。
3.【較重】
(1)違法情節
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分資料,或提供的資料部分不真實,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節
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全部資料,或提供的資料全部不真實,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節
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全部資料,或提供的資料全部不真實,或拒絕、阻礙檢查,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處罰標準
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標準
1.【輕微】
(1)違法情節
違法金額在50萬元以下。
(2)處罰標準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的罰款。
2.【一般】
(1)違法情節
違法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處罰標準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的罰款。
3.【較重】
(1)違法情節
違法金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2)處罰標準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的罰款。
4.【嚴重】
(1)違法情節
違法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2)處罰標準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5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4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的罰款。
5.【特別嚴重】
(1)違法情節
違法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2)處罰標準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基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島市審計局關于規范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青審法字〔2010〕49號)及《青島市審計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審法字〔2014〕42號)同時廢止。
局內分送:局領導,法規處,存。
青島市審計局辦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