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進審計全覆蓋,拓展審計監督廣度和深度,消除監督盲區,是充分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重要作用的基礎條件。本次審計法修訂,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機關要“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職責”的要求,拓展并完善審計監督范圍,為審計機關履行憲法賦予職責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是全面履行職責,明確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建立審計機關和軍隊審計機構協作配合機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對公共資金、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實行審計全覆蓋的要求,并與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相銜接,新修訂《審計法》明確,“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并完善了公共資金審計監督的表述。為消除審計監督盲區,新修訂《審計法》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審計機關和軍隊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軍地經濟事項實施聯合審計”。
二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明確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為促進政令暢通,助力生態文明建設,審計機關近年來已相繼開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修訂《審計法》明確了兩者的法律地位。新增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經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考慮到有關黨內法規已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出專門規定,新修訂《審計法》在附則中明確:兩者皆“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適應新時代、新要求,調整重大公共工程項目、金融機構等的審計監督范圍。
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新修訂《審計法》將“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納入審計監督范圍。為拓展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新修訂《審計法》將“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納入到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等的審計監督內容;為適應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新要求,同時盡可能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規定:“遇有涉及國家財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經國務院批準,審計署可以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審計。
新修訂《審計法》對審計職責范圍的拓展和完善,為審計機關充分發揮經濟監督職能提供了更多空間,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相信各級審計機關將以新審計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完善與審計全覆蓋相適應的體制機制,依法履職盡責,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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