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修復施工活動污染土壤轉運管理,防范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要求,研究制定了《關于印發青島市建設用地污染土壤轉運管理要點(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關要求。
三、出臺目的
為加強建設用地修復施工活動污染土壤轉運的監督管理,防范二次污染,壓實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修復施工單位、承運單位和異地處置、修復單位等各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引導各相關方依法依規實施污染土壤轉運。
四、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通知》的適用范圍;第二部分為總體要求,明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主體責任單位、污染土壤移出人、污染土壤承運人、污染土壤接受人以及管理部門在污染土壤轉運中的責任與義務;第三部分為轉運聯單的運行和管理,包括統一編號、填寫、運行轉運聯單等內容;第四部分為相關單位管理要點,明確主體責任單位、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及管理部門在污染土壤轉運過程中管理要求;第五部分為有關用語的含義,對轉運、主體責任單位、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等用語進行解釋;第六部分為其他事項,明確《通知》實施時間,在實施期間若涉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有關新要求的,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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