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調整2024年青島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2021年4月6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要求通過深入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2022年8月25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效能的通知》(魯環便函〔2022〕1104號),要求進一步發揮正面清單正向激勵作用,精準有效服務市場主體,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二、主要內容
按照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文件精神,我局綜合考慮我市經濟發展實際,堅持“小步快走”的原則,立足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逐步擴大納入范圍,有序增加納入正面清單企業數量。
將滿足污染治理及環保管理水平先進、環境信用評價連續 2 年以上為綠標等條件的行業標桿企業,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中小微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通過我局官網發布公開并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確定了青島市2024年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調整名單。目前全市共計2879家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其中行業標桿企業510家,中小微專項正面清單企業2369家。2024年共有486個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新增名單。通知除了新增名單外,同時確定了190家受行政處罰等因素需移出的的企業名單。
三、納入正面清單優勢
為體現優化執法方式,鼓勵企業守法經營,生態環境部門對于正面清單企業與普通企業相比實施以下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正面清單企業的檢查以非現場方式開展,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做到有需幫扶,無事不擾。
(二)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先交由企業自查,提交自查報告,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后才能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三)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四)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四、意義作用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推動差異化執法的重要舉措,其核心理念是企業高度自覺守法、執法部門結合非現場執法監管、社會大眾普遍監督的新型監管理念。通過發揮清單內企業示范引領作用,對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加大正面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通過監管與幫扶相結合,不斷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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