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山東省水資源條例》有關規定,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除省級取水許可審批權限范圍以外的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明確取水許可市縣兩級審批權限,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市水務管理局起草了《關于確定取水許可市縣兩級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市政府同意,已正式印發。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山東省水資源條例》,主要依據條款為《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家和省規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一)在設區的市邊界河流、湖泊、水庫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萬立方米、地下水五百萬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年取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請取用地熱水的”和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水務管理局結合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實際,經市政府同意,以通知形式對取水許可市縣兩級審批權限予以劃分。
《通知》第一部分明確了取水許可市級審批權限范圍。市級審批權限范圍包括:(一)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內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二)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以外,年取地表水七百三十萬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五百萬立方米、地下水三百六十五萬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萬立方米的;(三)在跨區(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區(市)邊界河流、湖泊、水庫中取水的;(四)跨區(市)行政區取水的;(五)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年取地下水不足五萬立方米的。第二部分明確了縣級審批權限的范圍。國家、省和市級審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區(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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