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青島達寶愛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敦化路381號中鐵青島廣場C座81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3MA3UM2J9X0
法定代表人:隋昊霖
當事人因涉嫌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潛水),本機關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2022年7月27日游客通過網絡平臺聯系到當事人,當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收取游客費用共計1600元(其中氣瓶、配重、船、網兜1000元,裝備200元/人,兩人計400元,陪同人員費用200元),安排兩名游客到馬蹄礁附近海域開展潛水撈海鮮活動,一名游客在潛水過程中溺水,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青島市市北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函復,當事人工商登記檔案,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公證書,游客張嬋提供的微信溝通、轉賬記錄、微信朋友圈截屏、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證據證明。
2023年1月6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體罰告〔2022〕1號)。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于2023年1月6日提交《陳述申辯書》,要求不予處罰,主要理由:一是系正常開展體育設備租賃業務,將潛水捕魚等工具裝備對外租賃并收取相應費用,不是安排“游客到馬蹄礁海域開展潛水活動”“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認定事實不清;二是游客死亡原因存疑,不是溺水,死亡與公司租賃潛水設備行為無關;三是適用法律錯誤、處罰過重,無力承擔高額罰款。
本機關依法進行了復核和集體討論,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平臺招徠潛水客人,2022年7月29日收取游客費用共計1600元(含氣瓶、配重、船、網兜1000元,裝備200元/人,兩人計400元,陪同人員費用200元)后安排兩名游客到馬蹄礁海域開展潛水撈海鮮活動,一名游客在潛水活動中溺水,經搶救無效死亡,證據充分,依據法律規定不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本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及申辯理由不予采納。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實施行政許可”規定。
根據《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 3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 3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 3 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規定,結合《山東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1.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處罰”之嚴重情形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
2.罰款80000元。
以上合計罰沒款81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沒款(繳納方式:掃描非稅收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二維碼支付)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海口路237號一樓);或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或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體育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