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安全,促進海上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根據2024年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制定《青島市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出臺目的
加強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建立完善監管長效機制,規范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活動,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安全,提升旅游品質。
四、重要舉措
(一)建立完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結合現狀,將適用范圍明確為從事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海上旅游活動的帆船、水上摩托艇、皮劃艇、槳板等船艇。二是進一步明確體育、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海洋發展、海事等部門和相關區(市)的職責,強化屬地管理。三是建立海上旅游管理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綜合執法檢查或者聯合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二)加強統籌規劃。一是為保障海上旅游活動安全,明確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海上交通安全和海上旅游發展需要,在旅游用海功能區范圍內明確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的活動范圍。二是為規范船艇停靠,明確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碼頭專項規劃、岸線資源和安全條件以及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的特點,合理布局海上旅游運動船艇停靠的碼頭、浮動設施或者下水點。三是為解決旅游信息資源分散等問題,明確市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建立全市旅游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整合旅游信息資源,推動旅游管理公共數據共享,向社會提供旅游公共服務。
(三)加強經營管理。明確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工作實行信息登記,定期公布海上旅游運動船艇名錄,便于游客選擇規范的船艇開展海上旅游活動。進一步規范明碼標價,明確價格方面的禁止行為,規定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誠信經營。
(四)強化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同時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等進行規定。明確景區管理機構或者經營者,以及碼頭、浮動設施經營者和沙灘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加強船艇安全檢查,規范救生艇、救生衣、消防、通訊、定位和防治污染等設施設備的配置,完善安全風險告知,加強航行安全管理。
(五)明確法律責任。對上位法已有的法律責任規定,原則上不作重復性規定。明確了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對航行前未指導游客正確穿著救生衣、未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或者載客數量超過核定范圍、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明確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沿海區(市)政府確定的部門進行處罰。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備案審查處
青島市體育局體育產業處
聯系電話:81608726,8197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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