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4月1日,青島市政府發布《青島市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5月2日起施行。其中《辦法》規定,對未指導游客正確穿著救生衣、未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載客數量超過核定范圍或者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明確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沿海區(市)政府確定的部門進行處罰。為保障《辦法》的順利施行,進一步規范我市海上旅游運動船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市體育局印發了《青島市體育局海上旅游運動船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青島市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管理辦法》《山東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三、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針對《辦法》規定的,可以由市體育局進行行政處罰的三種違法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裁量階次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四個階次。適用條件方面,“海上旅游運動船艇航行前,從業人員未指導游客正確穿著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和“海上旅游運動船艇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兩種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實施次數和危害后果進行認定,對于“海上旅游運動船艇載客數量超過核定范圍”違法行為,根據超載范圍和危害后果進行認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