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過程
為扎實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市行政執法監督局《關于及時做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修訂完善的通知》要求,起草《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律師意見進行了修改,并在局官網廣泛征求意見1個月。2020年8月17日,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通過。2020年9月21日,市退役軍人局下發《關于印發〈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二、法律依據
(一)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3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8月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五條:“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主要內容
(一)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從輕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較小的,處20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般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較大的,處5000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從重處罰】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會影響惡劣的,處10000元罰款。
(二)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從輕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會影響較小的,處20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般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會影響較大的,處5000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從重處罰】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會影響惡劣的,處10000元罰款。
(三)特別說明。《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第三部分(撫恤優待對象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及騙取醫藥費的)和第四部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履行安置義務的),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無需細化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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