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什么要出臺《細則》?
為及時對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予以幫扶援助,解決他們的現實困難,增強廣大退役軍人的安全感、獲得感,2019年,我市出臺退役軍人困難幫扶政策。政策實施以來,得到了廣大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歡迎和認可。在具體實踐中,我們發現了一些操作層面的問題。為此,結合我市困難幫扶工作實際情況和前期工作實踐,研究出臺了《青島市退役軍人困難幫扶操作細則(試行)》(簡稱《細則》),對困難幫扶的對象、原則、內容等進一步明確,重點對大病專項救助、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突發意外一次性應急援助的申請條件、幫扶標準(救助比例)等進行了具體細化,使困難幫扶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困難幫扶的對象范圍是什么?
困難幫扶對象范圍為具有青島市戶籍遇有特殊困難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
三、困難幫扶內容包括哪些?
困難幫扶包括大病專項救助、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和突發意外一次性應急援助三個方面。
四、大病專項救助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幫扶對象本人患重大疾病(病種同青島市大病醫療保險保障疾病范圍)住院或門診治療,經醫療機構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大病保險報銷、城鄉醫療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政策范圍內的自負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目錄外的費用不在幫扶范圍內。
五、大病專項救助的救助比例是多少?
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醫療費數額給予大病專項救助。其中: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0.5萬元(含)一2萬元的,救助比例為50%;2萬元(含)-5萬元的,救助比例為60%;5萬元(含)一10萬元的,救助比例為70%;10萬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為80%,單次救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六、個人起付線部分是否在大病專項救助范圍?
個人起付線為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負費用,屬于大病專項救助范圍。
七、大病專項救助時,幫扶對象使用報銷目錄外的藥品、器具等產生的費用,是否計算在個人自負醫療費內?
政策范圍內的自負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目錄外的費用不在幫扶范圍內。
八、大病專項救助次數和時間范圍界定問題,一年內住院多次,每次費用都達不到救助標準,但多次合計費用可以達到標準,這種情況是否予以救助?
大病專項救助以年度內患重大疾病發生的費用為計算依據。同一年度內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按住院次數分別申請,也可累計年度費用一次申請,累計時間不能超過一個年度。年內患不同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種類分別申請。
九、有的疾病雖輕,但為慢性病,需長期吃藥,花費較大;有的疾病重,已無法治療,基本不存在醫藥費,可否給予大病專項救助?
大病專項救助費用是指大病保險保障范圍以內的合規費用。對于不在大病保險保障范圍內的其他醫療費用較大,造成其生活嚴重困難的,要及時轉介普惠性社會保障,救助后仍十分困難的,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后,在年內給予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
十、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1)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業困難,日常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2)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3)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4)退役軍人因直系家屬(包括撫養人)患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幫扶對象本人患重大疾病(病種同青島市大病醫療保險保障疾病范圍)住院或門診治療,經醫療機構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大病保險報銷、城鄉醫療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圍內的自負費用達不到大病專項救助標準,但自費費用支出較大,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6)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退役軍人子女在非義務教育期間,學費負擔過重的;
(7)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十一、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1)幫扶對象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保障范圍后,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在提出申請前3個月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給予幫扶0.6萬元(含)-1萬元;
(2)在提出申請前3個月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當地城鄉低保邊緣標準的,給予幫扶0.3萬元(含)-0.6萬元。
十二、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中,對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3個月內,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該如何界定?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村地區人員,3個月之內的家庭收入無權威材料支持和驗證,如何處理?
需要申請人如實提供家庭收入證明,并對真實性負責。區(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要與相關單位比對申請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通過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在村(社區)進行公示等方式,評估其困難程度,履行以上程序,無異議后,給予幫扶。對于個人有一定收入,故意隱瞞或不如實提供個人收入信息的,一經發現,追回資金,嚴肅處理。
十三、突發意外一次性應急援助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幫扶對象因遭遇火災水災、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后,生活仍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突發意外一次性應急援助。退役軍人因自然災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意外死亡的,可以給予援助。
十四、突發意外一次性應急援助標準有哪些?
根據傷害程度或財產損失程度,可同時辦理普惠性救助和一次性應急援助。人員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2萬元(含)-3萬元的,給予應急援助0.5萬元;3萬元(含)-5萬元的,給予應急援助1萬元;5萬元(含)-8萬元的,給予應急援助2萬元;8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應急援助3萬元。屬于低保家庭的,分別增加0.5萬元-1萬元,總數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五、“一定時間”、“生活仍嚴重困難”、“重大財產損失”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不同事件的時間不同,范圍也不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研判。重大財產損失也稱直接損失,一般是指使受害人現有的財物數量當即減少或喪失,而因此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以上認定由區(市)、鎮(街)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進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認定。
十六、需要提供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遭遇自然災害時不好認定,有的服務對象是自身責任造成的意外,是否救助?
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是管理專業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意見,一般用于交通、安全生產等領域,通常不適用于自然災害的認定。由于自身責任造成意外事故,如果屬于過失造成的,而且實際生活確實非常困難,也應當酌情予以救助,但是如果是因為故意造成的,不應予以救助。
十七、退役軍人突發意外死亡是否可以給予其家庭救助?
按照國家政策法律規定,退役軍人突發意外死亡的,按政策規定的給予喪葬費等之外,屬于意外事故的,應當按照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相應給予賠償;因自然災害或突發重大疾病導致意外死亡的,可以給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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