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國家、山東省的統一部署,青島市從8月1日起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按照國家、山東省的統一標準落實。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40224元、34020元、31488元。
抗日戰爭、解放戰爭、解放后三個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38760元、38640元、38520元。
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9450元。
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80元。
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等)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80元。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8280元。
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標準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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