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青島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為更好滿足市民游客高品質旅游需求,提升旅游服務水平,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加快建設旅游強市,打造國際濱海旅游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青島市旅游發展實際,我局起草了《〈青島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19日
通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山東路17號海信創業中心2312房間
聯系電話:0532-85810038
電子郵箱:qdwljfgc@qd.shandong.cn
?
????????????
??????????????????????????????????????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9日
?
?
?
?
青島市旅游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發展
第三章 ??融合與開發
第四章 ??海洋旅游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規范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高品質旅游需求,科學保護并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提升旅游服務水平,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旅游強市,打造國際濱海旅游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發展原則】??本市旅游業發展應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經濟、社會資源,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提升城市吸引力和影響力。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對旅游業的資金投入,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加強資源保護利用、旅游人才培育、旅游宣傳推介、旅游秩序監管等工作。建立旅游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全面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責任部門】 ?市、區(市)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游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旅游經營者】 ?鼓勵旅游經營者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旅游經營業務,創新旅游消費場景、豐富旅游產品供給、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強化旅游宣傳營銷,發揮好市場主體作用。
第六條【行業組織】 ?鼓勵旅游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管理,自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發揮提供行業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范行業行為等作用。鼓勵旅游志愿者開展旅游公益活動。 ?
?
第二章? 規劃與發展
?
第七條【規劃要求】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遵循整體布局、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優化利用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區旅游資源狀況和發展特色,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堅持前瞻性、協同性、實用性與標準化、特色化相統一,?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及其專項規劃。
第八條【規劃銜接】 ?本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區(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全市旅游發展規劃相協調,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自然資源、城市建設、交通、海洋、農業、林業、水利等規劃內容涉及旅游業的,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意見,統籌考慮旅游功能。
第九條【特色發展方向】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立足地理區位優勢、自然氣候優勢與山海城灣環境優勢,將海上絲路、歷史街區、道家名山、紅色記憶、山海田園等資源優勢轉化為旅游發展優勢,發揮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東亞文化之都、世界電影之都等城市品牌效應,突出發展海洋旅游、休閑度假旅游,統籌帶動全域旅游發展,加快建設旅游強市。
第十條【彰顯國際風采】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對接國際標準,弘揚華夏文明,彰顯海岱文化,借助“上合組織旅游和文化之都”等國際交流合作平臺,豐富國際旅游產品和服務供給,發掘和拓展國際客源,不斷增強青島旅游的國際影響力。?
第十一條【打造旅游品牌】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打造青島特色旅游品牌,實施旅游品牌培育計劃,建立主題突出、傳播廣泛、社會認可度高的旅游品牌標識體系,做強青島國際啤酒節、青島國際電影節等品牌節會和“來自大海的邀約”“海上看青島”等品牌活動,打造具有特色和競爭力的城市旅游品牌。
第十二條【智慧旅游建設】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支持科技研發與創新,推動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虛擬現實等高精尖技術在旅游領域的應用,推動智慧景區、智慧旅游飯店、智慧旅行社、數字化文博場館、智慧化旅游設施建設,推廣交互式、沉浸式、數字化旅游產品,實現旅游信息資源和數據資源的共建共享,建設智慧旅游。??
第十三條【培育骨干企業】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采取股權置換、委托管理、合作經營、聯合運營、改制重組、投資并購、資產劃轉等方式,依法依規、穩妥有序整合市、區(市)兩級重點旅游資源資產,打造核心競爭力強、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旅游骨干企業。
第十四條【加強交流合作】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充分借助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展等戰略載體,加強省際、市際、區(縣)際的交流合作與經營,以重點旅游資源、特色旅游線路、知名旅游產品為紐帶,統籌規劃、整合資源、聯合營銷、共享客源,推動旅游業跨區域協同發展。????
?
第三章? 融合與開發
?
第十五條【發展影視旅游】??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影視旅游發展,制定出臺激勵影視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打造體現青島元素、具有城市推介力的影視和網絡視聽作品,拓展影視基地、影視取景地的旅游功能,吸引知名影視節會落戶青島,豐富“影視主題游”“跟著影視劇去旅行”產品體系,擦亮青島“影視之都”品牌。 ?
第十六條【發展藝術旅游】??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集聚特色音樂、繪畫、戲劇、演藝等藝術要素資源,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演藝、庭院演藝、海洋主題演出等,引進高水平音樂會、明星演唱會、藝術節會、美術展覽等,打造地域特色藝術IP,創新音樂角、美術角、旅拍角等業態,做強“跟著演出去旅行”“跟著展覽去旅行”品牌活動,放大青島“音樂之島”效應。
第十七條【發展文博場館旅游】??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文博場館發展格局,打造海洋文化、歷史建筑、工業遺產、鄉村記憶博物館集群,支持社會力量興建博物館。通過科技賦能與場景再造,拓展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美術館、紀念館、非遺展示館及體育場館等的旅游服務功能,培育旅游目的地型地標場館,集聚青島“博物館之城”資源,豐富“博物館游”“名人故居游”等主題線路。 ?
第十八條【發展歷史文化旅游】??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探源青島”工程,深入挖掘瑯琊臺、齊長城、板橋古鎮、大鮑島、即墨古城、即墨故城等歷史遺跡的文化內涵為旅游賦能,打造考古遺址公園、文化公園、特色景區,鼓勵發展非遺特色景區、街區、工坊和文化演藝項目,推進青島老城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創建5A級景區,支持嶗山申創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遺產。
鼓勵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產品。但應當以依法依規保護為前提,保持其原有特色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修繕、改建、遷移、拆除和改變用途。 ?
第十九條【旅游目的地提質升級】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實施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旅游休閑街區等旅游目的地提質升級,鼓勵和支持完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開發創意性特色化旅游產品、提供定制化貼心式旅游服務、打造沉浸式互動性旅游場景,促進旅游品質大幅提升,推動觀光旅游向休閑度假旅游、深度體驗旅游轉變。?
第二十條【促進淡季旅游發展】??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冬季研學、冰雪運動、民俗旅游、溫泉度假等秋冬季旅游產品,招引建設大型冰雪綜合體等項目,策劃淡季節會、演唱會、賽事、會展、室內文旅體育活動,吸引大型企業、跨國公司來青舉辦年節會,激活秋冬季旅游市場。
第二十一條【打造消費新場景】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開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新場景,依托游客服務中心、旅游服務驛站等拓展餐飲、購物、休閑等消費功能,推動傳統商業綜合體打造新型文旅消費集聚區。豐富夜游、夜市、夜購、夜食等夜間旅游場景,開發夜間旅游演藝項目,鼓勵有條件的景區開展夜間游覽服務。推進青島國際啤酒節創新升級,支持建設啤酒特色街區、特色體驗店。
第二十二條【發展“+旅游”新業態】??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旅游與文化、工業、農業、科技、體育等融合發展,鼓勵發展“非遺+旅游”“紅色+旅游”“演出+旅游”“賽事+旅游”“節會+旅游”“研學+旅游”“康養+旅游”“美食+旅游”,打造特色旅游體驗線路。
鼓勵和支持發展數字文旅、沉浸體驗和郵輪游艇、旅游民宿、房車露營、婚拍旅拍、低空旅游、休閑海釣、海上運動等旅游新業態。
第二十三條【開發旅游伴手禮】??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青島地域特色的旅游伴手禮,做強“青島有禮”旅游購物品牌。
第二十四條【推動入境旅游發展】??市、相關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入境旅游招徠機制,完善入境旅游服務體系,提升入境旅游產品品質,用好過境免簽、境外旅游團乘坐郵輪入境免簽政策,健全入境旅游獎勵政策,優化境外幣種支付環境,鼓勵發展離境退稅店、進境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建設離境退稅商店內快速退稅通道。
第二十五條【廣泛開發客源】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持續開展“來自大海的邀約”“沿著黃河遇見海”等主題宣傳營銷活動,健全主題營銷號、旅游形象大使、旅游達人等宣傳矩陣,加強沿黃流域、京津冀、長三角、東三省等重點客源地宣傳推介,鞏固提升韓日、東南亞、港澳臺等傳統入境旅游市場,開拓上合國家、中東及歐美等新興客源市場。
?
第五章? 海洋旅游
?
第二十六條【規劃開發原則】??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全市海洋旅游發展規劃,對全市范圍內的海島、海水浴場、旅游碼頭、濱海景觀道、海岸觀光廊道、海上旅游線路等旅游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市、區(市)人民政府進行聯合開發、建設、管理、運營。
第二十七條【旅游碼頭建設】??市、濱海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優化全市旅游碼頭布局,在生態保護前提下,持續推進沿海一線重點旅游碼頭建設和改造,推進游船、游艇、帆船、休閑海釣等碼頭擴容增效,完善軟硬件設施和旅游綜合服務功能。
第二十八條【開發海島旅游】??市、濱海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生態保護、合理開發、“一島一特色”原則,有序推進濱海近岸重點海島開發,引入高端海島旅游產品和業態,開發環島游、跳島游、聯島游精品線路,打造海島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九條【發展海上旅游】??市、濱海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海上旅游經營企業集約化運營,加強海上旅游航線建設和產品開發,豐富拓展串聯海岸、海域、海島和沿海主要景點的“一程多站”式海上旅游線路,做大做強“海上看青島”品牌。?
第三十條【發展郵輪旅游】??市、相關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中國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建設,健全青島郵輪母港基礎設施,豐富始發港、訪問港郵輪航線,開發“郵輪+”城市主題游產品,打造世界一流郵輪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一條【建設特色海洋場館】 ?市、濱海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入發掘海上絲綢之路、瑯琊文化、漁鹽文化、海防文化、水下文化遺產等海洋文化資源,推進海洋特色博物館、科技館、展示體驗館、民俗非遺館等設施建設,突顯海洋旅游底蘊和特色。??
第三十二條【開發引進海洋旅游大項目】??市、濱海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發和引進國內外知名的大型海洋主題游樂園、大型海洋主題演藝項目及海岸、海域、海島旅游大項目,打造城市海洋旅游IP,發揮重大項目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三十三條【發展特色海洋旅游業態】 ?鼓勵濱海區(市)根據本地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特點和優勢,打造海洋主題公園、海上觀光、海洋研學、海島度假、海上運動、濱海露營、休閑海釣等特色海洋旅游品牌,建設特色濱海景觀道和海岸觀光廊道。鼓勵發展帆船、游艇、賽艇、摩托艇、潛水、沖浪、水上飛人、休閑海釣、海上低空游等海上運動旅游、海上休閑旅游業態。
?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
第三十四條【設施設備提質煥新】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實施景區等旅游目的地煥新工程,完善游客服務中心、旅游服務驛站、旅游停車場、旅游標識標牌、旅游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旅游設施設備更新,推進觀光游覽設施、游樂設施、停車設施、演藝設備及智慧文旅設施更新提升。
第三十五條【提升住宿品質】??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高星級旅游飯店、旅游民宿,積極引進國內外高端品牌旅游飯店,支持已有旅游飯店提質升級,不斷提升城市旅游住宿品質。
第三十六條【加強旅游交通服務】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拓展交通樞紐的旅游服務功能,因地制宜建設旅游風景道,推進“旅游型”高速公路服務區和自駕車、旅居車、房車營地建設。鼓勵依托公路建設旅游咨詢站點、特色驛站、觀景平臺、餐飲消費等設施,鼓勵發展定制化旅游運輸服務。
第三十七條【停車服務保障】??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景區及周邊旅游者、車輛通行線路,推進景區智慧化停車預約。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和旅游高峰期,開放停車場所,為旅游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旅游高峰期服務保障】 ?旅游高峰期間,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通過官方媒體平臺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及周邊的交通、住宿、客流量等信息,加強主要景區和旅游集散地的遠程監控和應急指揮,實施客流調控。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對主要景區及周邊的交通采取疏導、管制措施,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游客出行需求,適度增加公共交通運力,合理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
第三十九條【建設旅游信息化服務平臺】??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發建設旅游綜合服務信息化平臺系統,整合全市景區、住宿、交通、購物、餐飲、娛樂等資源,提供在線咨詢查詢、預訂預約、實時交易、預警發布、投訴處理等“一站式”旅游服務功能,實時監測和統計分析旅游數據。
第四十條【拓展融資渠道】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符合我市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對旅游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旅游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投融資渠道。鼓勵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營商環境保障】??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優化旅游發展營商環境,在項目審批、政策兌現、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等方面依法依規給予保障,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
第六章? 旅游安全
?
第四十二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區(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加強對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導規范、研判分析和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法規制度的行為,組織正確處置各類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條【旅游經營者責任】??旅游經營者應當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崗位職責、正確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技能。
從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第四十四條【設施設備安全】??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場所、經營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法規制度和強制性標準,加強經常性維護和保養,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須經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運營使用。
第四十五條【安全提示責任】 ?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提示旅游者按照相關安全規程使用旅游設施和接受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四十六條【景區安全責任】??景區開放前,旅游經營者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設施設備、游覽路線、防護措施等進行全面安全評估,合格后方可開放。
涉海景區應當配備必要的救生艇、救生圈、救生桿及救生繩等專業救援裝備,在危險地段設立顯著的防溺水警示標識。海上娛樂項目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設備檢測和維護制度,及時向旅游者作出海上安全風險告知和警示提醒。
第四十七條【景區控流調流】??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入口公告牌等方式公布景區最大承載量和實時客流量,并采取門票預約、發布旅游建議等措施對客流量進行控制。
景區客流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警示公告,并采取暫停開放、疏導分流景區內游客等措施控制游客量,同時向屬地區(市)人民政府報告,屬地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交通管制、調流疏導等措施,限制游客進入景區。
第四十八條【旅游包車安全】 ?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游者,應當全程落實安全責任,不得租用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車輛、未持有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嚴禁司機疲勞駕駛。?
第四十九條【突發事件應急預警】 ?旅游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警示信息。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在其責任范圍內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損失和疫情傳播。
?
第七章? 規范與監督
?
第五十條【相關部門監管職責】 ?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體育、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導游人員、旅游市場秩序、海上旅游客運和出租車(網約車等)行業、景區及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秩序、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聯合執法機制】??市、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市場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開展針對前海一線等重點景區和旅游旺季、節假日等重點時段的聯合執法行動。
第五十二條【涉旅投訴處置機制】??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充分依托全市涉旅投訴快速高效處置機制,落實“首接首處負責制”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推進涉旅投訴“接訴即辦,當日辦結”、復雜問題48小時內辦結、先行賠付等工作機制。
第五十三條【旅游新業態規范監管】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我市旅游民宿、房車露營、低空飛行、海上運動等旅游新業態的運營規范標準,并會同相關責任部門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深化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完善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工作機制。
第五十五條【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應當建立由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市民代表、媒體記者等組成的旅游市場義務監督員隊伍,加強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通報曝光制度】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旅投訴和行政處罰信息通報曝光制度,在重點景區、休閑街區、文旅消費集聚區等設置涉旅投訴公示屏。
第五十七條【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旅游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依法依規從事旅游經營和服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未取得導游證并經旅行社委派從事導游服務活動;
(二)旅行社、導游人員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增加另行付費項目或者購物,收取回扣等不當利益的行為;
(三)在旅游集散地、景區及周邊倒賣有價票證、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行為;
(四)未經批準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或者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誘導旅游者加價消費的行為;
(五)出租車(網約車等)拒載、繞道、加價、甩客等欺客宰客行為;
(六)擅自占用景區及周邊道路或公共區域從事經營活動,隨意散發張貼廣告等破壞景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七)經營業戶與出租車(網約車等)相協商,誘導旅游者到指定場所就餐、住宿、購物等行為;
(八)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潛水等高危險性海上運動項目經營,以及海上旅游運動船艇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八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旅行社經營、導游服務活動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相關條款實施處罰。
第五十九條【主管部門及罰則】??旅行社、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六十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及《青島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實施處罰。
第六十二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相關條款實施處罰。
第六十三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依據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六十四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主管部門及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規定的,由體育部門責令改正,依據《體育法》相關條款實施處罰。
第六十六條【失職責任】??相關責任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旅游規劃發展、旅游服務保障、旅游秩序監管等工作中,違反本條例,履職不力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投訴糾紛等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2年1月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的《青島市旅游條例》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