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立“信訪聽證+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機制有何意義?
鼓勵引導當事人通過自愿和解、依法調解的方式化解信訪事項,切實提升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
2.什么情形下,信訪人享有聽證權利?
信訪人通過信訪途徑反映問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受理信訪事項并調查核實后,認為可能作出對信訪人請求不予支持的處理意見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3.聽證會召開過程中何時進行調解?
聽證進行過程中,信訪當事人陳述完雙方最終意見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向雙方釋明人民調解制度。若雙方具有調解意愿,均同意調解,聽證程序中止,進入調解程序。
4.哪些方面的信訪事項適宜聽證調解?
對于家事、相鄰關系、消費者權益等方面以及其他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充分尊重雙方真實意愿的基礎上,都可調解。
5.信訪當事人同意進入調解程序,由誰主持該程序?
可由聽證主持人進行調解或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6.調解期限是多長時間?會與信訪事項受理答復時間有沖突嗎?如果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聽證程序還能繼續嗎?
調解最長不超過信訪事項受理之日起60日。該期限不會與信訪事項答復期限沖突。如果信訪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程序終止,恢復聽證程序。
7.雙方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如何保障調解協議的效力?
雙方意見一致,達成調解協議后,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8.信訪當事雙方若想申請司法確認,應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
一般情況下,雙方應當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但是案件符合級別管轄、專門管轄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向對應的法院提出申請。
9.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對調解協議的效力有何影響?當事人隨之享有什么權利?
經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后,一方當事人出現拒絕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協議的情形,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當事雙方可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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