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名稱
關于印發《青島市長期護理保險失能失智等級評估工作規程》的通知(青醫保發〔2024〕8號)
二、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醫保發〔2023〕29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定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醫保發〔2024〕13號)等文件。
三、政策出臺背景
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是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管理運行的關鍵環節,評估結論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據。規范統一評估管理,是科學實施評估、確保參保群眾公平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是精準識別保障人群、提高制度保障效能的必要前提;是堅持基本保障目標、確保制度長遠可持續的重要支撐。
在文件制定過程中,我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推進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長期護理保障體系,提高失能失智人員及其家庭對改革紅利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認真開展前期調研和政策研究,對既往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以及未來長期護理保險發展進行通盤考量,進一步探索適合我市市情以及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的失能失智等級評估管理辦法。
四、出臺目的
為規范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加強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更好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以規范化管理推進試點高質量發展。
五、重要舉措
1.對評估機構做了明確規定。明確采取簽訂評估服務協議方式,確定權責。強調評估機構不得同時承擔依評估結論而開展的長期護理服務工作,不得同時承擔經辦工作。鼓勵支持發展獨立的評估機構。
2.對實施評估的人員明確基本條件。明確評估人員包括評估員和評估專家,規定了兩類評估人員的職責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從建立評估人員庫、健全規范化培訓機制、嚴格評估操作規范等方面對評估人員管理提出要求。
3.評估流程增加了公示環節。評估結論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由申請人所申請的定點護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公示評估結論,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第三人對公示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實名反映情況。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組織復評。
4.評估工作與長護經辦工作職責分離,各司其職。長護經辦機構承擔著評估申請的受理、評估結論送達、評估過程的現場跟評、評估結論的日常抽檢等工作,對評估工作加強了監督管理力度;評估機構應該準確熟練地掌握評估標準,專心做好現場評估、提出結論的工作。兩個機構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共同做好失能失智等級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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