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關于轉發魯醫保函〔2022〕27號進一步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雙通道”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醫保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醫保工作實際,制定本經辦規程。
二、政策依據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醫保發〔2021〕43號)、《關于轉發魯醫保函〔2022〕27號進一步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青醫保字〔2022〕2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雙通道”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醫保發〔2023〕11號)
三、出臺目的
落實人民健康優先發展戰略,保障基本醫保制度更加公平、充分、可持續,促進醫藥機構醫保定點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四、重要舉措
進一步規范和嚴格“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申請、受理、評估、確定、動態管理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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