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制發的《青島市安全生產和地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有效期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現已失效。省應急廳制定的《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不涵蓋我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2021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繼進行了修訂。同時,國家、省、市也相繼出臺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因此,我局重新制定了《青島市安全生產和地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三、制定目的
為規范全市應急管理部門合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五、主要內容
包含四個部分,共涉及行政處罰事項352項。其中,第一部分為總則;第二部分為《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涉及行政處罰事項324項;第三部分為《青島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涉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涉及行政處罰事項12項;第四部分為《山東省地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涉及行政處罰事項16項。
六、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范圍
文件中所稱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
七、裁量幅度劃分
綜合考慮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對法律條文采取由低到高的分級原則進行裁量,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分為1檔、2檔、3檔、4檔等不同裁量檔次,其對應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地震行政處罰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等不同裁量檔次。
八、從輕處罰情形
主要規定了6種從輕處罰情形,具體為:(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四)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六)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九、從重處罰情形
主要規定了12種從重處罰情形,具體為:(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三)應急管理部門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指令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四)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的;(五)偽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六)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致使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八)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九)故意實施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十一)在重點時段、重大活動、重要政治敏感期實施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十二)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不予處罰情形
主要規定了7種不予處罰情形,具體為:(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五)違法行為終了且在法定期限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七)其他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
政策解釋處室:青島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聯系電話:8591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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