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扎實推進全省濕地公園高質量發展,深入抓好中央環保督察發現問題整改,建立長效機制,按照《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等國家、省關于濕地公園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切實強化我省濕地保護和濕地公園規范化建設,制定印發了《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濕地公園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過程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濕地生態保護工作,多次考察濕地,提出“要堅定不移把保護擺在第一位,盡最大努力保持濕地生態和水環境”“讓濕地公園成為人民群眾共享的綠意空間”等重要論述,加強濕地公園管理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加強濕地公園管理意見,一是貫徹關于濕地保護有關政策法規的要求。對《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等法規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落地落實落細,可操作、可執行。二是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要求。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在我省發現了部分濕地公園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對照問題,結合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意見。三是貫徹落實省領導關于濕地公園有關問題的批示要求。要舉一反三,深化認識,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從濕地公園管理的“批、管、評、調、撤、查”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為做好《意見》起草工作,先后到濟南、泰安、濱州、菏澤等市開展調研,起草的《意見》分別征求了相關處室、單位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12月7日經廳長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濕地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85號)、《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山東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八部分二十一條,適用于從現在到國家批復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前全省范圍內濕地公園管理事宜。主要明確和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確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四個導向要求,按照濕地保護工作十六字方針開展。
(二)嚴格工程項目占用程序和條件。依規從嚴控制工程占用濕地,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明確了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因無法避讓確需占用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申報條件和報批程序、落實“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原則等內容,并對工程未批先建補辦手續程序和條件等作出具體要求。
(三)濕地公園監管有關要求。明確了濕地公園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進行,重申嚴格約束濕地公園內禁止性行為,落實分區管控要求,并對對勘界立標工作提出應當設立臨時性標識,待整合優化完成后再對勘界成果調整完善并按照規定設立永久性現地標識。
(四)落實濕地公園年度評估制度。濕地公園在批準設立(試點)后,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狀況自我評估,明確了年度評估內容、評估程序、評估要求等,規范了年度評估報告制度,提出了因自然因素和管理不善原因,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特征退化的補救和整改措施。
(五)規范了濕地公園規劃范圍調整。明確了濕地公園范圍、功能區及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原則上5年內不得調整;調整要以濕地保護修復為目的,以濕地公園評估情況為依據;因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濕地公園內存在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內容的,應及時進行調整;嚴格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六)規范了濕地公園撤銷程序及要求。明確了濕地公園不得無故申請撤銷,規范了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撤銷條件和撤銷程序。明確了依據年度評價情況,濕地公園生態特征退化的,由省廳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對管理不善造成生態功能退化導致濕地公園被撤銷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七)強化濕地公園檢查手段。明確了將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納入全省自然資源“空天地”一體化監測監管體系,開展衛片判讀檢查。結合自然保護地“綠盾”專項行動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對濕地公園開展檢查抽查,同時利用林長制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濕地公園違規問題舉報制度。
(八)落實保障措施。實行目標責任制,切實把責任落實到各級林長肩上;健全協作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溝通協調;加大資金投入,逐步建立分級、分類補償相結合以及政府補償、市場補給有機統一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宣傳教育。
四、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二)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三)國家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
(四)省級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