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為推進全市公園差異化、精細化服務,科學做好全市城市公園分類分級管理,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休閑游憩的多元化需求,借鑒北京、上海、重慶等先進城市經驗做法,根據《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十四五”發展規劃》等規定,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據
依據《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山東省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十四五”發展規劃》等法規、文件制定。
三、政策目的
根據公園功能定位、屬性特征、公園規模等,實施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可以更加明確各類公園的管理目標與養護標準,因園施策,推進公園實施差異化、精細化養護管理與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休閑游憩的多元化需求。
四、主要內容
(一)公園分類分級。參照《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及全市公園游憩體系構建需求,公園分為綜合公園、社區公園、歷史名園、專類公園、游園、生態公園等6類。將綠化占地比例≥65%的廣場用地納入公園綠地管理范圍。
依據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規范,綜合公園的現狀品質、管理水平和服務需求,全市公園管理服務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公園,一級公園為最高級別。評價周期內存在否決項的公園,取消該公園的評級資格。
(二)申報評定程序。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堅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動態調整的原則,由區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標準,具體負責組織申報、檢查評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區市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轄區公園檢查、自評以及新建成開放公園申報工作,市園林和林業局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抽查、復核工作,次年3月底前公布。
(三)監督管理措施。
1.建立管理體系。區市要建立公園分類分級管理工作責任體系,結合實際制定管理具體措施。對公布命名后的公園要落實管護單位和管護資金,對公園進行大面積改建,改建方案應經市、區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
2.加強日常監管。區市要加強對各類各級公園養護管理和社會服務情況的日常監管,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園類別和等級,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對一級、二級公園每季度至少集中督導檢查1次,對三級、四級公園每半年至少集中督導檢查1次。
3.堅持動態調整。根據日常監管和年度檢查情況,定期對公園類型、等級提出調整意見。對負面輿情多、發生重大事故或者檢查認定管理服務不達標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級,情節較重的予以撤銷,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對于管理評價好、養護水平高的公園,可以酌情提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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