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
本辦法的發布是對《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青土資房發〔2014〕656號)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后續期。2014年12月12日,原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青土資房發〔2014〕656號),有效期至2020 年1月11日。該文件到期后,因機構改革單位名稱變化等因素,需對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后續期。
二、修訂后續期涉及的主要內容
《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共14條,主要修訂內容涉及兩點:
(一)對機構名稱進行了修訂。對原辦法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統一為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二)規范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評估表述。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9〕16號)第17條規定,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評估做了進一步規范。出讓方式供應的地下空間,在開展地價評估時,以基準地價對應的容積率為基礎,地下負一層按照地表同用途地價的三分之一測算,地下負二層按照地表同用途地價的六分之一測算,地下負三層及以下空間不收取土地價款。地下停車庫(位),按照工業用途對照上述比例測算地價(見《辦法》第八條)。
鏈接: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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