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依據
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市級機構改革后行政執法主體變化及職權調整的實際情況,結合我局“三定”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通知。
二、適用范圍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的通知》(青自然資規(規)字〔2020〕2號,以下簡稱《裁量標準》)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三、主要內容
(一)《裁量標準》對涉及的24項土地處罰事項、67項礦產處罰事項和35項測繪處罰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條款表述等內容做了規范統一。
(二)《裁量標準》根據職責調整刪減了不屬于自然資源執法部門的處罰事項。
(三)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未能在2020年1月1日同步修訂完畢并對外公布,《裁量標準》中涉及《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法規、規章的部分處罰依據條文,仍保持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表述(含序號等)。《裁量標準》實施后,《實施條例》及其他配套法規、規章涉及條文序號、文字等修改的(罰則修改的除外),將自行動態調整。
四、施行時間
通知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
鏈接: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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