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0〕1號)精神,加強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我市設施農業健康發展,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印發我市《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為改進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省出臺了相關文件。自然資源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對設施農業用地分類、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要求、用地規模和日常管理等提出要求。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魯自然資規〔2020〕1號)進一步明確了用地分類、規模、用地備案程序等內容,明確了管理職責。
為進一步明確用地備案程序和材料,規范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劃要求,細化各類用地規模,強化各級監管職能,結合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發展和管理現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等相關部門,在平度、萊西、膠州等地開展實地調研,聽取了經營大戶和基層部門意見,并多次組織市、縣級管理部門討論,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結合上級文件要求起草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了合法性審查,自2020年12月4日起實施。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從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選址、規模、使用和監管五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主要明確農業用地的分類、范圍,哪些用地納入建設用地管理,對于難以認定的用地類型如何處理。
(二)設施農業用地選址:主要明確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原則,破壞耕地耕作層的認定,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劃程序等內容。
(三)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明確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參照相關最新標準合理確定。對作物種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三類輔助設施用地的規模進行明確要求,為用地備案、審查和后期監管提供依據。
(四)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明確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規定用地的備案程序、需提交的資料(含模板),明確各流程的辦理時限;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期限要求,以及到期不再使用的復墾要求;明確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備案變更,以及變更程序。
(五)設施農業用地監管:明確區、市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鎮政府的職責;明確信息化備案和監管系統的作用,以及通過系統上傳核查結果的要求;明確區、市執法部門的執法要求,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要求。
《通知》涉及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和管理全過程,各區(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海洋發展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規定,結合實際,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市海洋發展局將加強工作督導,適時對《通知》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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