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魯司〔2020〕35號)《青島市司法局關于制定市級“不罰”“輕罰”清單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通知》(青司發〔2021〕13號)要求,結合有關土地、礦產、測繪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及執法實際,制定了我局《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0年5月20日,省司法廳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魯司〔2020〕35號),明確了部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其中涉及我局15項處罰事項。2021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印發《關于制定市級“不罰”“輕罰”清單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通知》(青司發〔2021〕13號),要求抓好執行落實。市自然資源執法監察支隊(以下簡稱支隊)結合有關土地、礦產、測繪行政處罰權裁量標準及執法實際,在全面承接省級不罰和輕罰清單內容的基礎上(省自然資源廳輕罰清單中不涉及我局處罰事項),制定了我局《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按照我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局經研究審核,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不予處罰清單》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清單,涉及礦產事項14個、測繪事項1個,是在全面承接省級不罰清單內容的基礎上,對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進一步梳理完善了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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