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充分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全面構建涵蓋區(市)、鎮(街道)、村(社區)的三級耕地保護激勵體系,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青島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耕地保護激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
(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6號)
(三)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1〕5 號)
(四)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54號)
(五)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耕地保護“田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青廳字〔2021〕15號)
三、主要內容
(一)激勵對象及方式
《辦法》規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每年組織開展全市耕地保護評價激勵工作,評選上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2個區(市)和20個鎮(街道)作為市級耕地保護激勵對象,對2個受激勵區(市)分別獎勵新增建設用地指標200畝和100畝,對每個受激勵鎮(街道)獎勵資金100萬元。
(二)評價指標
《辦法》規定,市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主要從現有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情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田長制”工作實施情況、耕地占補平衡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及后期管護情況、耕地進出平衡實施情況、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情況、以前年度耕地保護獎勵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耕地保護制度建設和做法創新情況等方面開展評價,并建立評價指標體系,明確評分標準和依據。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直接取消評選資格的五種負面情形。
(三)評選程序
《辦法》規定,通過下列程序評選市級耕地保護激勵對象:
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對區(市)開展耕地保護激勵評價工作,提出激勵區(市)名單及激勵鎮(街道)分配名額。
2.按照激勵鎮(街道)分配名額,有關區(市)根據鎮(街道)耕地保護情況自行擇優推薦激勵鎮(街道)名單,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
3.激勵區(市)、鎮(街道)名單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門戶網站公示無異議后,最終確定市級耕地保護激勵名單。
(四)獎勵使用
《辦法》規定,受激勵區(市)政府統籌使用市級獎勵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受激勵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不低于70%市級獎勵資金用于激勵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激勵資金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耕地質量提升改造、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耕地保護和“田長制”日常工作等支出,不得用于單位和個人發放工資或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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