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目的
為盤活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資產,規范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業服務等設施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的辦理,維護項目建設主體的合法權益,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堅持依法依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我局就相關事宜進行了研究,進一步明晰辦理程序、出讓金收繳標準等事宜。
二、法律依據
《關于已建保障性住房中配套商業服務等設施劃撥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原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等規定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涉及內容兩條:
(一)明確已實施供地存量項目的處置原則。對于項目建設主體已取得劃撥住宅用地并依據規劃建設配套的商業服務等設施,其用地可辦理協議出讓。出讓手續按照劃撥地辦理出讓的程序辦理,土地出讓價款按評估時點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之差確定,評估時點按依法受理出讓申請時間確定。
(二)規范新供地項目的處置。對于新建項目,將進一步加強居住用地規劃與土地供應的銜接,在規劃階段明確配套商業服務等設施使用性質及比例,并在項目供地階段依法辦理出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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