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原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事宜的通知》(青土資房規〔2018〕1號,以下簡稱“《通知》”)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
鑒于該文件相關上位政策基本穩定,且原《通知》使用效果較好,為持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行為,我局根據機構改革部門職能整合調整以及我市工作實際,對《通知》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確保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規范性。
二、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3個部分,結合我市實際,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適用范圍、協議出讓的辦理程序、土地出讓價格確定等內容做了進一步的規范統一。
(一)明確了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適用范圍。對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安置用地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補辦出讓手續的、企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處置的、協助執行司法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補辦出讓手續的、工業企業搬遷異地建設用地的、企業轉型升級涉及的劃撥土地的、不具備單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條件的零星用地、已建成住宅項目配套服務設施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的、低效用地再開發等13項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進行了規范。特別是對零星邊角地協議出讓面積由原先的不超過3畝,調整為不超過5畝,有利于解決因規劃調整等原因形成的邊角零星地塊的出讓問題,進一步推動土地成片開發。
(二)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工作程序。對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以及其他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明確了不同類型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原則。對企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處置等5種類型的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價款確定原則進行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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