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字體大小: 打印
  1. 索引號 2514294455299787785
  2. 主題分類 其他
  3. 成文日期 2024-06-05
  4. 發(fā)布日期 2024-06-05
  5. 發(fā)文字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
  6. 發(fā)文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7. 規(guī)范性文件登記號
  8. (2024年6月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公布 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組織相關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細則》等5件政府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青島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7政府規(guī)章予以廢止。修改的5件政府規(guī)章根據本決定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guī)章

          2.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guī)章

     

     

     

     

     

     


    附件1

     

    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guī)章

     

    一、對《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細則》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

    “(一)旅館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標準;

    “(二)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2.將第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有關行政審批部門”。

    3.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旅館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來訪人員不得在旅館內過夜。”

    4.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二、對《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1.刪去第二條、第三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公有房產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和指導。

    “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公有房產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房產所有權單位可以將自管房產的所有權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滄區(qū)的公有房產)或者區(qū)(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3.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公有房產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4.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中的“房管機關”修改為“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的“區(qū)、縣級市”修改為“區(qū)(市)”。

    5.刪去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刪去第六條中的“ 市房管機關或縣級市”。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或各縣級市”。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中的 “ 市或縣級市”。  

    三、對《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fā)展改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2.將第四條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guī)定要求。”

    3.將第八條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規(guī)定上報評審。”

    4.刪去第六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

    5.將附件中的“三級醫(yī)院(500張床位以上)”,修改為“三級醫(yī)院(300張床位以上)”。

    四、對《青島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預警信號包括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含雷雨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高溫、低溫、道路結冰、沙塵暴、干旱、霜凍等。”

    2.將第五條修改為:“市、區(qū)(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預警信號發(fā)布、更新、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工業(yè)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警信號傳播的組織工作。”

    3.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區(qū)(市)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公眾統(tǒng)一發(fā)布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預警信號。

    “氣象臺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電信以及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fā)布預警信號。”

    4.將第九條中的“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以及設有戶外電子顯示裝置的單位修改為:“廣播、電視、電信以及政府網站等(以下簡稱媒體)相關單位”

    5.將第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在收到氣象臺站發(fā)布的預警或者預警信號通報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向主管機構報告,作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決定,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收到氣象臺站發(fā)布的預警或者預警信號通報后,應當及時通知所屬部門和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五、對《青島市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無線電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氣象、園林和林業(yè)、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協助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fā)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huán)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yǎng)殖場等場所;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3.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此外,對上述政府規(guī)章中的條文序號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細則

     

    (1991年8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  根據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4年6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保障旅館業(y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用于常年或季節(jié)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館、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療養(yǎng)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統(tǒng)稱旅館)的治安管理,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青島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區(qū)(市)公安機關依照本細則規(guī)定,負責轄區(qū)內旅館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業(yè)進行治安管理的職責:

    (一)審核申請開業(yè)旅館的安全條件,核發(fā)有關證書;

    (二)指導、協助旅館建立保衛(wèi)機構和群眾性治保組織;

    (三)指導、督促旅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協助旅館對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治安業(yè)務培訓;

    (五)依法對旅館住宿人員的情況進行檢查;

    (六)查處旅館內發(fā)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旅館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標準

    (二)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三)與居民住宅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用同一幢樓房的,應有獨立的門戶和通道;

    (四)門、窗牢固并配有保險鎖,可爬越的客房門、窗須有防盜裝置;

    (五)單獨設置行李房和貴重物品寄存柜;

    (六)服務臺須設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利用人防工程開設的旅館,除應具備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和良好的通風、防潮條件。

    第六條  設立旅館的,應當在開業(yè)前向區(qū)(市)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許可;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經批準開業(yè)的旅館,如有歇業(yè)、轉業(yè)、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備案。

     旅館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維護經營場所的治安秩序,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旅館應根據其規(guī)模,設立安全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建立群眾性的治保組織。 

    第十條 旅館從業(yè)人員必須在旅館所在地有固定居所;從業(yè)人員系非常住人口的,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到旅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暫住戶口。 

    第十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其國籍(地區(qū))等信息。登記的信息應當通過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時報送公安機關。

    第十  旅館應當確保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前臺設備正常運行。對因系統(tǒng)故障不能登記、上傳住宿人員信息的,應當將相關信息登記在《旅客住宿登記簿》,于八小時內報送公安機關。

    第十 旅館不得超過批準的范圍、限額接待旅客住宿;嚴禁接待有性病及其他擴散性傳染病的患者住宿。

    第十 旅館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旅館負責人帶班制度。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掌握旅客和來訪人員情況,做好值班交接工作。 

    第十 旅館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來訪人員不得在旅館內過夜

    第十 旅館的客房區(qū)與其他對外營業(yè)區(qū)域應分隔;確無法分隔的,應在進入客房區(qū)的通道設服務人員,防止非住宿人員隨意進入客房區(qū)。 

    第十 旅館應確定專人保管旅客寄存的行李、貴重物品及現金,嚴格登記、領取和交接手續(xù),防止錯發(fā)、冒領、丟失或被盜。

    旅館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及帶有腐蝕性、放射性的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

     對旅客遺留的財物,旅館應妥善保管,并設法歸還原主。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應登記造冊上繳公安機關。

    對在旅館內發(fā)現的,屬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物品和旅客遺留的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應由專人收繳、加封并及時上繳公安機關。嚴禁私自處理或擴散。 

     旅館對公安機關下發(fā)的通緝令、協查單,應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傳閱、核對;對當天住宿旅客的情況,應組織有關人員查驗、匯總;發(fā)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人員,須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旅館發(fā)生治安、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組織救護,并保護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和旅館的上級主管部門。 

    二十 旅館應在服務臺、客房的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旅客須知》,以使旅客周知并遵守。 

    第二十 旅客應自覺遵守住宿的有關規(guī)定。

    在旅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旅館同意和辦理住宿登記手續(xù),轉讓房間(床位)或留宿他人,轉租或調換房間;

    (二)大聲喧嘩或使用影響他人工作或休息的發(fā)聲設備;

    (三)在客房內使用電爐、煤氣(液化氣)爐;

    (四)酗酒滋事、打架斗毆;

    (五)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和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拒不提供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或者境外住宿人員身份證件種類、真?zhèn)螣o法辨別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物品的;

    (三)住宿人員為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通緝人員的;

    (四)旅館內發(fā)生刑事、治安案件的。

    第二十 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  酒店式公寓、農家樂、漁家宴等對外提供住宿的,應當參照本細則住宿登記管理的規(guī)定對入住人員進行登記,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住宿人員有關信息。

    第二十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1991年9月7日青政發(fā)〔1991〕211號公布  根據1998年8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4年6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公有房產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和指導。

    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公有房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可以將自管房產的所有權交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滄區(qū)的公有房產)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市直管國有房產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前款規(guī)定管理的房產,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市房產經營公司依法經營。

    房產所有權單位自管的房產,可以委托市房產經營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房產經營單位經營。

    第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租賃、買賣公有房產或利用公有房產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條  《辦法》及本細則所稱房產是指,依法建設的房屋和附屬于房屋的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辦法》及本細則所稱房產所有權單位是指,依法擁有經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發(fā)證房產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事業(yè)單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單位。

    《辦法》及本細則所指房產經營單位是指,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資質合格并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法人登記的從事房產出租、買賣與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含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單位)。

     

    第二章 產權和產籍管理

     

    第六條 公有房產實行所有權(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發(fā)證制度。

    公有房產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應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下列房產經營管理情況和統(tǒng)計資料:

    (一)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變化情況;

    (二)經營管理房產的用途及不同用途房屋的面積(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和經營管理房產的增減及增減原因;

    (三)經營管理方式及經營收入和支出;

    (四)房產完好狀況及維修支出;

    (五)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公有房產的技術、質量鑒定由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一)涉及房屋整體結構的全面鑒定;

    (二)房產所有權單位、房產經營單位或合法使用人對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鑒定有異議并提出申請的;

    (三)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由其鑒定的。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九條  房產出租單位是指,依法出租公有房產的房產所有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

    承租人應是在青島市有城市常住戶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或在青島市有組織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第十條  因分配、調整、互換、拆遷安置而承租公有房產的,承租人須在遷入前憑有關證明或文件與房產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領取《承租房屋證明》。

    租賃合同是房產出租單位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房屋證明》是承租人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的合法憑證。

    第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退租的,租賃合同終止。  承租人應在退租之日起三十日內遷出并申請房產出租單位查收,領取《退租房屋證明》。

    未到房產出租單位辦理退租手續(xù)即遷出的,房產出租單位有權追繳欠租并要求承租人賠償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人為損壞。

    第十二條  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與承租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申請分立承租名義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分立各方為同一戶籍,經濟上已分開獨立生活;

    (二)房屋可以分間單獨使用且分立后不致造成使用不便或分立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解困標準的;

    (三)分立各方及同住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四)無欠租。

    房產出租單位對經審查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與分立承租名義各方分別簽訂租賃合同,發(fā)給《承租房屋證明》,原租賃合同終止。

    原設計為單戶使用的房屋,原則上不予分立承租名義。

    第十三條 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請變更承租名義,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同一戶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書面證明;

    (三)新承租人與原承租人是同一戶籍的常住近親屬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房產出租單位對經審查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與新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發(fā)給《承租房屋證明》,原租賃合同終止。

    第十四條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請變更承租名義,須提出書面申請。承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同時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承租人系個人的,新承租人與原承租人應是同一戶籍的常住近親屬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房產出租單位對經審查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與新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發(fā)給《承租房屋證明》,原租賃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外遷,符合下列條件的同住人可向房產出租單位申請變更承租名義:

    (一)申請人有本住宅的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與其他同一戶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房產出租單位對經審查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同意并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發(fā)給《承租房屋證明》。

    第十六條  承租人或同住人申請分立、變更承租名義時,必須提交保證按政策規(guī)定可以回本地的親屬的房屋使用權的保證書。

    房產出租單位收到承租人或同住人要求分立、變更承租名義的書面申請后,對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辦理房屋承租手續(xù);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因更名、合并或分立等原因需變更或分立承租名義的,原承租人或現使用人須憑有關證明、文件,在更名、合并或分立情況發(fā)生后六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房產出租單位對經審查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應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不申請辦理變更或分立承租名義手續(xù)的,欠繳的租金、房屋的人為損壞,由原承租人和現使用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有效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房產出租單位可調整租金數額:

    (一)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公有房產的租金標準;

    (二)經過房產出租單位維修,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條件(面積、附屬設施等)有改變的;

    (三)改變租賃合同約定的房屋用途的。

    第十九條  租賃鋪面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鋪面房屋租賃合同。

    經批準將公有住宅房屋改作鋪面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停業(yè)或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業(yè),但未經房產出租單位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承租人仍須按租賃合同的約定繳納鋪面房屋租金。

    鋪面房屋,原則上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房產出租單位應中止收取租金:

    (一)因房產出租單位維修、翻建等原因,承租人需遷出房屋三十日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房屋損壞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

    (三)經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辦法》及本細則所稱轉租是指,承租人將合法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轉給非屬同一法人的其他單位或非同一戶籍的個人使用,并收取或變相收取約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辦法》及本細則所稱轉讓是指,承租人將合法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轉給非屬同一法人的其他單位或非同一戶籍的個人使用,并由使用人實際履行繳納租金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未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轉租、轉讓公有房產的,房產出租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十四條  以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與他人合資經營、聯合經營或進行其他形式經濟合作的須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租賃雙方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于原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的三倍。

    未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以承租的公有房產與他人合資經營、聯合經營或進行其他形式經濟合作的,房產出租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將承租的公有房屋連續(xù)閑置一年以上,房產出租單位不得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因公務、探親等原因離開本地并出具公安部門或所在單位證明的;

    (二)房屋不能保證居住或使用安全,經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屬實的;

    (三)房屋與人民法院、房產糾紛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正在處理的案件有關的;

    (四)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承租人因前款(二)、(三)、(四)項原因之一,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房產出租單位不得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十六條  房屋開發(fā)公司新建移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接管的房屋,在市房產經營公司起租后尚未售出的(限于出售使用權的商品房),給予一年的出售期。出售期自起租之日起算。出售期間免繳租金。

    超過出售期房屋未售出的,出售期可再延長一年。延長期期間的房屋租金由建設單位負擔,房屋的維修,由市房產經營公司負責。

    延長期滿房屋仍未售出的,市房產經營公司應報請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解困住房價格收購房屋,用于解困。所得價款付給建設單位。

    第二十七條  單位調整職工住房空出的房屋或新購買尚待分配但已起租的房屋,應給予六個月的分配期。分配期自被調整職工分配新房之日或新購買房屋起租之日起算。分配期期間的房屋租金由分配單位負責。

    分配期期滿仍未分配的,房產出租單位應報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收回房屋用于解困。

     

    第四章 房屋的使用和維修

     

    第二十八條  《辦法》及本細則所稱改變房屋的用途是指,改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用途、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或有關部門確定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改變房屋的用途,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

    (三)不影響相鄰關系;

    (四)不影響文物和有特色建筑的保護。

    第三十條  承租人改變承租房屋的用途須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從事下列有礙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正常使用或影響居住環(huán)境的活動:

    (一)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的物品(公安部門審查批準的除外);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三)在非生產用房內擅自安裝動力設備;

    (四)妨礙相鄰關系;

    (五)其他損害房屋或影響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  經房產出租單位同意,承租人在承租房屋的室內、室外改裝、添裝的設施,其所有權歸房產所有權單位。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面積擴大的,自使用的第十三個月起,由房產出租單位計收租金。

    第三十  未經房產所有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同意擅自改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房產所有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有權對造成的損失追索賠償或要求恢復原狀。

    第三十  共同使用院落、樓梯、走廊、涼臺、廚房、廁所、煙道、給排水等部位或設施的,或有其他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相鄰關系的,有關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合理使用,正確處理。

    第三十  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對房屋的完好狀況應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普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墻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樓梯間的外門窗應每年檢查一次;對電梯、水泵(所有權屬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yǎng)、對排水管道(市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除外)應經常清疏;對屋頂水箱應每年檢修清洗一次。

    第三十  公有房產的修繕范圍、修繕工程質量評定標準、修繕工程預算定額等,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tǒng)一制定。廠房、倉庫、碼頭、車站等專用公有房產的維修,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  維修房屋需承租人臨時搬遷的,房產出租單位應將維修房屋的原因、搬遷或回遷時間、開工和竣工日期,在開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未設安全標志或完工后未清理場地,給他人造成妨礙的,施工單位應當排除妨礙。

    三十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市公有房產的使用、維護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或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q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控告、舉報。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青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  根據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4年6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

        第三條  青島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發(fā)展改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guī)定要求。

        第五條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見附件)。

        第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凡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結論和經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審批部門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出具。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并按照規(guī)范要求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規(guī)定上報評審。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干線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橋梁、立交橋;

        2、鐵路干線的重要客貨運樞紐車站、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鐵路和地下鐵路工程;

        4、Ⅱ級以上機場;

        5、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Ⅰ級水工建筑和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及大壩;

        2、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及其變電站、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信工程

        1、市級以上的廣播發(fā)射臺和電視臺;

        2、城市長途電信樞紐的主機樓。

        四、生命線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熱、燃氣工程的主要設施;

        2、城市的市控糧食加工廠和糧庫;

        3、級醫(yī)院(300張床位以上)的門診樓、重要醫(yī)療設施及血庫等。

        五、特殊工程

        1、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

        2、重要的軍事工程;

        3、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區(qū)的堅硬、中硬場地,高度超過80米以及中軟、軟弱場地,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筑;

        2、市級各類救災應急指揮設施的主要用房;

        3、容納1000人以上大型影劇院、10000人以上體育場館,10000平方米以上商業(yè)服務等公共設施。

     

     

     

     

     

     

     

     

     

     

    青島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2010年6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  根據2024年6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的發(fā)布與傳播,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社會公眾發(fā)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預警信號的發(fā)布與傳播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預警信號包括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含雷雨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高溫、低溫、道路結冰、沙塵暴、干旱、霜凍等。

    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fā)展態(tài)勢,預警信號的級別通常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五條 市、區(qū)(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預警信號發(fā)布、更新、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工業(yè)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警信號傳播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的基礎設施建設,暢通預警信號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號覆蓋范圍。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指南,向社會公眾發(fā)布實施。

    第八條 市、區(qū)(市)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公眾統(tǒng)一發(fā)布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預警信號。

    氣象臺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電信以及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fā)布預警信號。

    向社會公眾發(fā)布傳播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無償。

    第九條 氣象臺站經監(jiān)測和預測認定將出現達到預警級別標準的氣象災害時,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報有關部門,并通知本市廣播、電視、電信以及政府網站等(以下簡稱媒體)相關單位。

    當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氣象臺站可以同時發(fā)布多種預警信號。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在收到氣象臺站發(fā)布的預警或者預警信號通報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向主管機構報告,作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決定,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關部門和單位在收到氣象臺站發(fā)布的預警或者預警信號通報后,應當及時通知所屬部門和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一條 媒體應當建立快捷、穩(wěn)定、有效的預警信號接收方式,確定專門機構或者聯絡人員,負責接收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媒體在收到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信息后,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傳播。對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廣播、電視、電信應當在15分鐘內播發(fā);對大風、暴雨、雷電、臺風、冰雹、暴雪紅色預警信號,廣播、電視應當立即插播。

    廣播、電視、電子顯示裝置對橙色、紅色預警信號,應當滾動播發(fā)。

    第十三條 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有效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在獲悉氣象臺站發(fā)布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條  媒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傳播預警信號;

    (二)延遲傳播預警信號;

    (三)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

    (四)傳播虛假、過時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 氣象臺站經監(jiān)測和預測,認定產生氣象災害的天氣已經或者即將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科普知識宣傳,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對預警信號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運用能力。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不得占用傳播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

    第十九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未及時發(fā)布或者發(fā)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主管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媒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布 根據2020年8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4年6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是指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術標準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是指為了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和民航行業(yè)標準劃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施設備等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由設置在機場總體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和機場飛行區(qū)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無線電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態(tài)環(huán)境、氣象、園林和林業(yè)、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相關區(qū)(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qū)內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qū)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民用航空青島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民航管理機構)負責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青島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稱民航空管機構)協同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區(qū)(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qū)內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民航管理機構、民航空管機構或者機場管理機構舉報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安全隱患和危害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置,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民航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制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圖,確定保護區(qū)的范圍、限高等技術參數,報規(guī)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機場凈空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范圍及其限高要求納入城鄉(xiāng)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guī)劃。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確保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可能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應當書面征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外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超過限制高度或者按照民航技術標準影響飛行安全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民航技術標準設置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tài)。

    第十二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內設置22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塔,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障礙燈和標志,使其保持正常狀態(tài),并向民航管理機構、民航空管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內未納入規(guī)劃審批范圍的通信鐵塔、塔吊、廣告牌、房屋和樹木等,其高度應當滿足凈空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協助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fā)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huán)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yǎng)殖場等場所;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內發(fā)生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驅趕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置,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外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應當依法獲得批準,并在確定的施放范圍內升放。

    升放的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發(fā)生非正常運行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升放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民航空管機構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民用機場,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在主要媒體上發(fā)布,并在擬新建、擴建機場周圍地區(qū)張貼。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民用機場的公告發(fā)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內存在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除;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民用機場的公告發(fā)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由障礙物體所在地的區(qū)(市)人民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 民航管理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的核查。發(fā)現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相關區(qū)(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一條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劃定和調整民用機場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民用機場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確保其符合機場電磁環(huán)境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應當書面征求民航空管機構或者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內,禁止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huán)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huán)境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民用機場飛行區(qū)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內,設置工業(yè)、科技、醫(y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不得干擾機場飛行區(qū)電磁環(huán)境。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道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二十六條 民航空管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電磁環(huán)境狀況的監(jiān)控。發(fā)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應當及時報告民航管理機構,并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后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區(qū)(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民航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項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的區(qū)(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 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guī)章

     

    一、《青島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1991年12月31日青政發(fā)〔1991〕387號公布  根據1998年8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0年8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二、《青島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guī)定》(2001年9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 根據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三、《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guī)定》(2003年6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公布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

    四、《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jiān)管暫行辦法》(2003年8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2004年12月3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公布)

    六、《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04年12月3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

    青島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201312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公布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亚洲精品97久久中文字幕无码 | 高清无码视频直接看| 五十路熟妇高熟无码视频| 日本中文字幕中出在线| 亚洲av无码片在线播放| 亚洲AV无码乱码在线观看| 亚洲av午夜国产精品无码中文字| 无码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免费无码H肉动漫在线观看麻豆 | 日韩精品无码久久久久久| 国产精品 中文字幕 亚洲 欧美| 日韩精品无码视频一区二区蜜桃| 国产精品一级毛片无码视频| 在线天堂资源www在线中文| 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 亚洲JIZZJIZZ中国少妇中文| 国产高清无码视频| 亚洲桃色AV无码| 亚洲一区二区中文| 无码人妻AⅤ一区二区三区水密桃| 中文字幕国产| 天堂…中文在线最新版在线| 精品亚洲A∨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va中文字幕无码| 国产 欧美 亚洲 中文字幕| 久久无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综合无码一区二区辣椒| 亚洲精品无码鲁网中文电影| 欧洲Av无码放荡人妇网站| 中文无码字慕在线观看| 伊人蕉久中文字幕无码专区| 韩国免费a级作爱片无码| 日韩va中文字幕无码电影| 日韩精品久久无码中文字幕| 国产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 无码无套少妇毛多18PXXXX| 中文字幕亚洲一区| 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最好的中文字幕视频2019| 国产乱人伦Av在线无码| 无码囯产精品一区二区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