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確保社會救助等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青島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服務范圍不斷拓寬,戰略地位日益凸顯,要求各地要立足服務于社會救助,根據需要逐步向社會福利和慈善幫扶項目等領域延伸。為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青島市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在充分征求各區(市)及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意見》《山東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實施意見》《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工作職責
《辦法》明確了市、區(市)民政部門、市核對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核對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其中,市、區(市)民政部門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工作;市核對機構則具體承擔全市核對對象的家庭財產、收入的核對工作,并出具相關核對報告;相關部門和單位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
(二)核對內容與方式
《辦法》詳細規定了核對內容、核對方式以及核對報告的形成和反饋。其中,核對內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狀況;核對方式則根據核對對象的授權,通過共享相關部門和單位數據信息來進行;核對報告則由市核對機構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核對委托要求形成,并反饋委托部門。
(三)監督管理
《辦法》強調了核對機構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核對工作中的保密責任和監督管理職責。其中,核對機構應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和核對工作規范,確保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相關部門和單位也應加強對核對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核對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附則
《辦法》規定了政策的施行時間和參照執行范圍。其中,《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等在實施社會福利、慈善幫扶等事項時,需要開展核對工作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部門:青島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
聯系電話:857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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