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青島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各區、市醫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醫療保險事業中心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青島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醫保發〔2021〕43號)、《關于轉發魯醫保函〔2022〕27號進一步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青醫保字〔2022〕2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雙通道”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醫保發〔2023〕11號)等醫保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醫保工作實際,制定本經辦規程。
第二條 市醫保經辦機構按照《青島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服務資源配置規劃(2023-2025)》(青醫保發〔2023〕18號)或上級部署擬定“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受理計劃,并適時公布;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受理計劃受理“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申請。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轄區內“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和變更,《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附加協議》的簽訂、終止或解除,“雙通道”藥品和醫用耗材經銷權獲得情況的信息維護,以及日常管理、審核結算、費用撥付、稽查考核等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各區(市)開展“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和經辦工作。
醫保經辦機構、“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按照公平、公開、自愿的原則,根據自身服務能力,提出“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申請。
第二章 申請受理及評估
第四條 申請“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應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電子郵箱或其它方式,至少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掃描件的電子版:
(一)零售藥店定點滿1年,且在有效期內的《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二)至少2名注冊在本藥店的執業藥師,且在國家醫保編碼平臺顯示狀態正常;
(三)市轄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至少30種協議期內的國談藥品授權經銷材料,其他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至少20種協議期內的國談藥品授權經銷材料;
(四)專業檢測機構對該藥店在用的冷鏈藥品儲存、配送設施設備出具的有效的設備驗證、核準報告;
(五)對藥品和耗材實行分區分類管理,已設置“雙通道”藥品專區(包括常溫區、冷藏區等)、藥事服務區、醫保結算區等功能區等相關材料;
(六)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附件1);
(七)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1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醫保經辦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進入下一環節。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書面評估。擬承擔“雙通道”藥品和醫用耗材醫保結算業務的零售藥店,按照相關規定自評認為滿足條件的,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電子版,評估通過的,進行現場評估。
(二)現場評估。書面評估合格的,醫保經辦機構組織現場評估,并填寫《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現場評估表》(附件2)。內容包括:
1.是否具有與經營冷鏈藥品規模相適應的儲存、配送設施設備,是否對其定期進行設施設備驗證和校準,是否實現藥品陳列、儲存、配送等環境溫濕度實時有效檢測和調控,以保證藥品質量;
2.藥品和耗材的管理是否滿足分區分類管理要求,是否設置了“雙通道”藥品和耗材專區(包括常溫區、冷藏區等)、藥事服務區、醫保結算區等功能區;
3.“雙通道”國談藥品和耗材是否與廠家的經銷授權一致,并有充足的庫存且已配備到位;
4.是否設置醫保宣傳欄,公布就醫流程及咨詢電話,結算窗口有醫保標志,配備的“雙通道”藥品和耗材的價格是否公示上墻;
5.是否專人專崗負責“雙通道”藥品和耗材的處方審驗、經辦服務等;
6.“雙通道”藥品和耗材的財務收支建賬管理是否規范;
7.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8.業務、進銷存等系統軟件是否貫徹使用國家醫保編碼;
9.藥品和耗材的進銷存是否全流程記錄并可電子追溯;
10.藥店管理是否規范,近3年內是否存在失信、嚴重行政違法等記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醫保藥師等有無欺詐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評估標準可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適時修改,現場評估情況由全體參評人員和零售藥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現場共同簽字(章)確認。
評估內容將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及工作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章 結果公示及簽約公布
第六條 按照受理計劃,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確定公示名單,進行公示。區(市)醫保經辦機構將研究同意的擬公示名單經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報市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經公示無異議的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附加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附加協議期限不超過《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的網絡接入、軟件安裝等進行核驗。要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進銷存數據上傳真實、完整、準確;信息系統需支持電子處方流轉。
第十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已簽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附加協議且正常聯網結算的新增“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名單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新增“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免費發放“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并按要求在顯著位置張掛。
第四章 協議履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在協議履行期間應持續符合“雙通道”定點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不定期抽檢機制。重點抽查“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和國談藥品配備情況,對不符合定點條件的,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信息變更,應及時向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填寫《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一)對于《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信息內容變化且影響“雙通道”業務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決定予以辦理《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協議》變更后,應及時辦理“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附加協議變更,變更后仍可承擔原有業務。
(二)“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跨醫保管理區域變更地址的,應向原醫保管理區域醫保經辦機構提出解除原醫保協議申請后,由新醫保管理區域醫保經辦機構重新評估。
(三)“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因違規被醫保部門調查、處理期間發生信息變化的,仍需在規定時間內向醫保經辦機構提交材料,在調查或處理結束之前,暫緩辦理信息變更。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協議信息變更后,應及時對系統數據進行維護。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轄區內“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的稽核查處決定應及時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應于服務協議期滿前60日內,填寫《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醫保協議續簽申請表》(附件4),并提報續簽材料,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符合條件的續簽服務協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省、市醫保政策規定和醫保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程根據國家、省、市醫保相關文件規定,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市醫療保險事業中心負責解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