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DCR-2014-001015
青島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發 〔2014〕3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
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 《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印發
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 1 —青島市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和李滄區等主城區內國有土
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應按照先危后舊、先急后緩的原則,依
法推進房屋征收工作,并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負責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
償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 (市房屋征收
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區政府負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房屋
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
單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并簽訂委托合同。轄區內街道辦事處
等相關單位應積極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審計、文
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
工,互相配合,確保主城區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
— 2 —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應成立居民監督協調委員
會,參與和監督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
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征收范圍
內公布調查登記結果。
第六條 區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
理、城市管理、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改造范圍內未經登記的
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出具意見。
第七條 區政府將經充分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征收
辦審查后向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征求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八條 區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滿后7
日內,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征收辦
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時,應當接受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征收評估
實行 “一戶一評”的原則。
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成本,應當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從房
屋征收成本測算評估機構備選庫中按序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測算,
房屋征收成本測算報告須經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
— 3 —評審。
第十條 市征收辦對區政府提報的房屋征收決定材料進行審
查備案后,由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
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政府及區房
屋征收部門負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的房屋征收補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
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補償方式。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
為準;
(三)無房屋所有權證和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
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
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或者以具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
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被征 收 住 宅 房 屋 的 應 補 償 面 積,按 如 下 規 定
執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其中被征收房屋
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與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 —
4 —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
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第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以本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應補償面積,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商品住
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其中,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補償房屋
公攤面積,按照該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
面積比例計算。
前款規定的公攤面積比例,征收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
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域用
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本條所稱公攤面積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積占建筑物
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第十五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政府應當從社會上選訂不少于應補償面積
且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房屋價款
和貨幣補償金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清差價款。
第十六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區政府可實行貨幣補償,或選
訂與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其中,
征收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經與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協商同
意后,可實行異地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
— 5 —第十七條 征收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參照非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
行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按照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層且用于商業或服務業用房的;
(二)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一年以上,并有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載明的營業
地點一致。
對選擇按照住宅房屋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貨幣補償
方式的有關規定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第十八條 征收權屬證書注銷的析產分戶房屋,按以下規定
執行:
(一)分戶前的證載產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就房屋補償事
宜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征收房屋應補償權利人的,房屋征收部門
應按照房屋征收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應補償權利人予以補償,
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和獎勵費等費用;
(二)分戶前的證載產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期限
內,就房屋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區政府應以原房屋建筑
面積,按照房屋征收相關法規政策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
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將補償房屋的產權和補償資
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征收部門與應補償權利人結清補償房屋差價款后,
— 6 —房屋征收部門應為應補償權利人出具相關補償房屋登記材料,市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補償房
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土地權屬面積已經確權并能夠獨立使
用且大于房屋占地面積的,征收評估時應當將多出部分的土地使
用權價值納入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土地權屬證書未
載明土地權屬面積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房屋占地面積的,不應
納入評估。
評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時,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按照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參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
素,采用適宜的估價方法進行評估,并負責做好咨詢答復和解釋
工作。
第二十條 征收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內住有兩戶或兩戶以上
的,原則上以承租表上載明的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實施補償,但
其他同住戶有常住戶口且實際繳納房租并經市或區房屋管理部門
確認后可按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落實私房政策房屋,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
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對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私有房屋進行征收
補償,對現住房屋使用人的征收補償參照公有住房的征收補償政
策及房屋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通過住房制度改革方式取得—產權7的—房屋,其對產權證上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向原測繪單位申
請進行復查;原測繪單位已經注銷的,由房屋所在區房產管理部
門負責辦理。測繪復查結果由房屋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初審確認
后,報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復核備案。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青
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復核備案的面積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
償協議應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補償房
屋的地點、面積和價格、搬遷費、臨時過渡費或者周轉用房、停
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按照 《行政訴
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同時提
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書面申請、權屬證件和身份證
明材料,并將注銷申請材料及時送達房地產登記機構。對于符合
注銷登記條件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材料之日起
30日內辦結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不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不
予登記,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
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
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
— 8 —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
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的區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照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
徹實施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 (青
政發 〔2013〕16號)有關規定,發放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
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
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異地房屋補償并簽訂補償協議的,給
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6萬元的獎勵,逾期簽訂補償協議的,
不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選擇貨
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5%的獎勵,不足6萬元
的按6萬元計算。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
房的,給予每產權戶或公房承租戶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
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逾期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當事
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依法組織拆除。
第三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城區內其他國—有土9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
市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可以參照本辦法制
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12月16日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
作的意見》(青政發 〔2012〕34號)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
知》(青政辦發 〔2012〕23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
市檢察院,中央、省駐青單位,駐青部隊領導機關,各民主
黨派,人民團體。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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