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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島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山東路12號甲帝威國際大廈三樓)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地址:
青島市市南區山東路 16 號)、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地址:青島市李滄區金水路1303號)、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地址:青島市嶗山區云嶺支路1號)、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廣州路37號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內,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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