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19日
青島市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促進體育賽事活動健康發展,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以下簡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面向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含參賽、觀賽人數)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不包含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生體育活動)。
第三條? 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第四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各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負責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
公安機關負責對依法實施安全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進行安全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道路運輸、軌道交通等企業配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期間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協調體育賽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應急部門負責指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賽事活動期間的餐飲食品安全及特種設備監管工作。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綜合協調機制,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有序舉辦。
第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章程和有關規定,加強行業自律,促進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鼓勵工會、共青團、殘聯等群團組織參與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條? 舉辦國際性、省級以上綜合類、參加人數超過10000人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由舉辦地區(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應當在賽前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
第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全面組織,提出活動組織方案(包括名稱、規模、競賽規程、經費來源等),發布賽事文件,向參賽各方告知“熔斷”機制啟動條件、程序、處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內容,任命技術代表、糾紛解決委員會成員、總裁判長及委派主要裁判;與承辦方共同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等組織機制,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場地保障等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
第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承辦方應當根據活動組織方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召開體育賽事活動風險研判分析會議,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實。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遇有突發情況時,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第十一條? 本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舉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青島市”“青島”“全市”等特定名稱,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前述特定名稱相同或類似的名稱。各區(市)的上述單位舉辦或承辦體育賽事活動可以使用本區域名稱。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與舉辦區域、賽事內容、行業領域、參與人群、活動規模等相一致,并與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提前通過網絡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其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體育賽事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體育賽事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體育賽事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 對經許可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者取消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者取消手續。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在獲得相關信息后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主辦方應當按照協議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主辦方、承辦方應當按照辦賽指南和賽事活動項目專業要求,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關資格或資質的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裁判員等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嚴格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興奮劑風險隱患,積極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和反興奮劑機構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反興防興相關工作;
(五)做好志愿者招募、崗位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六)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七)制定賽事活動應急演練方案,加強桌面模擬演練和實地演練,切實提升風險預警處理能力;
(八)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和泄露本項賽事活動參與者個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與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
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衛生健康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以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有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事件,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報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涉及國際性、省級以上綜合類等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立即中止。
啟動“熔斷”機制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賽事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同時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發現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存在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建議;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體育協會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對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實施綜合督導檢查。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第二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對體育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