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有關法規、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設施以及燃氣用戶負責管理、維護的燃氣設施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燃氣設施,包括:
(一)城鎮燃氣輸配管道,閥門及閥門井(室)、凝水缸、補償器、放散管等燃氣管道附屬設施;
(二)門站,調壓站、調壓箱等調壓設施,計量站及計量裝置;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及防撞護欄等防護設施;
(五)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地面標志、地上標志、地下標志等城鎮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六)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灌裝站、氣化站、混氣站、瓶組氣化站和瓶裝供應站,天然氣儲配站、供應站,汽車加氣站等;
(七)保障燃氣安全生產和穩定運行的監控、檢測設施。
第四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其他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建設工程涉及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燃氣經營企業在對燃氣設施進行搶險搶修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和妨礙。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做好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和安全運營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履行下列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責任:
(一)設置燃氣設施防腐(含雜散電流干擾腐蝕)、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燃氣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墻敷設時,應采取防止外力損害的措施;
(二)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維修保養,并建立巡查、檢測和維修保養記錄,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三)及時更換老化、損壞、國家明令淘汰和達到使用年限的燃氣設施;
(四)配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現場劃出燃氣管道位置,施工時指派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和指導;
(五)巡檢時發現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有違規或者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的,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并向燃氣行政主管、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報告;
(六)制定燃氣設施突發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按照規定及時修訂;
(七)發生燃氣設施安全事故時按照搶險搶修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置并公布搶險搶修電話,配備相應的搶修人員和應急車輛、裝備、器材。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責任。
第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快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應用,充分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燃氣安全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燃氣設施基礎數據庫和在線監控平臺,對氣源供應保障、管網運行數據實時監測、場站運行監測、泄漏監測預警、事故應急處置、日常巡檢等實行信息化管理,并推進相關數據與政府管理信息系統共享,提高數字化、智能化、標準化安全運行監控能力。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網絡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加強前端感知設備的運行維護;完善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措施,維護數據安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安全警示標志應當符合《城鎮燃氣標志標準》的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明顯位置,顏色醒目,字體圖形清晰;
(二)標明“燃氣管道”等字樣及管道走向等信息;
(三)標明企業名稱和搶險搶修電話。
第九條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按照以下規定劃定:
(一)燃氣廠站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
門站、計量站、儲存站、儲配站、灌裝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供應站等燃氣廠站圍墻外1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保護范圍,1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控制范圍。
(二)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的壓力分級確定。
1低壓、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其外緣周邊15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保護范圍,15米至5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控制范圍;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其外緣周邊3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保護范圍,3米至3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控制范圍;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其外緣周邊5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保護范圍,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安全控制范圍。
(三)調壓設施、計量裝置等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確定。
(四)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沿公路、穿(跨)公路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進行燃氣管線跨海、穿海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并對外發布航行警(通)告。
(五)涉及燃氣設施有更嚴格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危害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3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和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活動,在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爆破、動用明火、開挖深基坑等作業,以及從事其他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聯系燃氣經營企業,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要求。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納入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方案要求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在辦理有關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依法提交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第十三條在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進行河道綜合整治或為防洪、通航而采取疏浚作業的,應當事先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一致,制定切實可行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在燃氣廠站、調壓設施周邊建設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燃氣工程項目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等技術標準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第十五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設施與查詢結果不一致的,應當聯系燃氣經營企業重新確定燃氣設施的準確位置;
(二)將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完整的地下燃氣管網圖紙資料(包括管位、管材、管徑、標高、埋深等詳細數據)及附屬設施資料交付施工單位;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現場技術交底,對燃氣管道具體位置進行現場核實確認,將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的要求落實到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和具體施工作業人。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3日前通知燃氣經營企業派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監護和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在施工當天至少派1名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監護和指導。
施工單位不得搬運、遷移、啟閉調壓箱(柜)、閥門等燃氣設施,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等作業應當按照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進行施工。
涉及高壓、次高壓燃氣管線以及重要路段中壓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推廣使用視頻監控、北斗定位等技術手段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六條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設施搶修時,搶修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告知搶修的具體位置。搶修工作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搶修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商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技術人員現場監護。
第十七條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燃氣設施損壞或者泄漏燃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疏散、警戒等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搶修,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燃氣設施查詢、制定及落實安全保護方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行政主管、應急、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燃氣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燃氣設施突發事故搶險搶修預案,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燃氣行政主管、應急、公安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青島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上報,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處置程序,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一條在建設施工中造成燃氣設施損壞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盜竊、毀損燃氣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燃氣管理等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及推諉扯皮、不依法履行職責的部門和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