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各部委,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區直屬企業: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實施意見》已經管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管委
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管委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決策部署,打造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等文件要求,提升青島自貿片區排水設施配套能力和效率,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適用區域
本實施意見適用青島自貿片區全域范圍。
(二)配套定義
本實施意見所稱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是指從公共市政道路及管網的預留接駁點至項目地塊紅線的雨水、污水等“微配套”工程(即市政公用排水檢查井至項目用地紅線之間的連接管道)。
(三)適用對象
適用青島自貿片區所有新建項目,即工業倉儲企業、商業用戶(含部隊、學校、幼兒園等非居民用戶),居民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涉及省干線、快速路、軌道及河道等設施的復雜排水設施接入工程,不適用本意見。
二、職責分工
(一)招商服務部門(單位)負責向所服務的項目投資主體告知排水設施“微配套”要求和流程,并督促項目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微配套”工程需求。
(二)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統籌、調度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建設,負責實施排水設施“微配套”規劃、建設及城市管理類審批;負責招標確定排水設施“微配套”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微配套單位)。
(三)區建設事權部門、區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負責園區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立項、建設、驗收、移交工作。
1.對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處于設計階段且未進行施工招標的,由建設單位結合產業項目規劃審批方案及時調整設計方案。
2.對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尚未建設實施的,由建設單位結合產業項目規劃審批方案及時進行設計變更,結合項目紅線合理預留接駁位置。
3.對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處于建設實施階段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充分做好周邊項目(地塊)雨水、污水方案調研,在建設期間做好雨水及污水管道預留預埋工作,以及充分考慮項目永久開口等事宜,確保預留管線接駁點距項目紅線距離不超過1米;由建設單位研究制定配套設計變更方案并組織配套建設,相關費用納入工程建設費用。
(四)微配套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
1.對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已建設完工且驗收合格尚未移交城市維護服務單位的,由建設單位確認已完成工程量,由微配套單位負責、建設單位配合,實施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
2.對于已竣工移交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由微配套單位負責統籌項目(地塊)設施“微配套”工程涉及的占挖掘、綠化遷移及恢復等工作。
(五)微配套單位負責相關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臺賬的建立、驗收,財政部門、規劃建設部門進行驗收監督。驗收合格符合城市公共設施管理范疇內的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及時納入城市公共設施維護,后期維修及養護管理費用列入城市維護費。
(六)財政部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對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進行結算審計。
三、資金來源
(一)建設單位承擔費用
對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處于設計階段或處于施工階段尚未完工的,研究制定排水設施“微配套”設計方案并組織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工程建設費用。
(二)財政資金承擔費用
對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及管網工程,已建設完工尚未移交城市維護服務單位的或已移交城市維護服務單位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由此產生的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費用,列入規劃建設部門年度部門預算,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微配套單位按照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審計后的費用提報撥款申請,規劃建設部門按照財政撥款程序進行微配套費用撥付。
四、工作機制
(一)提前介入機制。項目施工階段,由項目投資主體到規劃建設部門申請實施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規劃建設部門組織城市維護服務單位查看項目現場,微配套單位結合周邊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和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實施方案,報規劃建設部門同意后及時組織實施。
(二)零費用機制。為項目實施的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項目費用,由財政資金統籌,建設項目投資主體不承擔相關費用。
(三)過程管控機制。微配套單位應建立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管理臺賬,對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介入實施工作全過程管控,形成項目檔案資料。
(四)動態監管機制。規劃建設部門嚴格審批管理,建設單位和微配套單位按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及驗收,財政部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及時做好年度部門預算及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的結算審計和費用撥付工作。
五、其他要求
各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排水設施“微配套”服務工作,提升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服務質量和效率,積極推進片區共建共享服務局面,確保排水設施“微配套”工程及時驗收和運行,保障項目正常建設及投產運營。
六、附則
本實施意見由青島自貿片區規劃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