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各部委,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區直屬企業: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產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意見》經管委研究,現予印發。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管委
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管委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產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片區)土地資源高質量利用,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提高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企業提質增效,進一步完善差別化土地供應制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片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第二條 彈性年期出讓是指綜合片區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企業生命周期及產業發展趨勢,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出讓年限,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分段出讓給土地使用人的供應方式。
長期租賃是指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給土地使用人,由管委與土地使用人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土地使用人支付租金的供應方式。
先租后讓是指先行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人供應(租賃)土地,土地使用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并經過綜合評估后,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供應方式。 租讓結合是指先行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人供應土地,土地使用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并經過綜合評估后,可將部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賃性質的供應方式。
第三條 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工業、倉儲類產業用地項目,適用本意見。
公共服務項目(包括能源、環境保護、養老、教育、文化、體育、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用地采取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四條 彈性年期出讓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對于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經管委批準后,可合理提高彈性年期出讓時間,但不得超過20年。
長期租賃最高年限為10年。
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先行租賃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期限不得超過10年,轉為出讓時,租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同類用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第五條 進一步加強產業引導,強化產業項目準入審核制度,明確產業用地項目的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等供應要求,作為綜合評估依據。
第六條 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土地,應當為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按照現行產業用地出讓程序進行公開出讓(租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土地供應前置條件擬定土地供地方案,明確供應方式、供應期限、開發建設條件、規劃條件、綜合評估、出讓(租)金、繳款時間和方式,以及轉讓、轉租、抵押、股權轉讓等內容。供地方案報請批準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成交后土地使用人按照土地供應前置條件、供地方案約定與管委簽訂履約監管協議,之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
第七條 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彈性供應的土地起始價或底價,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市場評估后,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片區產業政策,經集體決策綜合確定。租金標準應與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平均價格相銜接,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
以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續期價款,根據到期時間節點,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市場評估后,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片區產業政策,經集體決策綜合確定續期價款。
第八條 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在彈性年期屆滿、租賃期滿,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滿足節能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通過綜合評估的前提下,可通過法定方式取得續期土地使用權,或繼續實施租賃。
土地使用人未按約定提出續期申請,或提出續期申請但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的,彈性出讓年期或租賃期到期后,彈性出讓年期或租賃期合同自然終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完善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土地的績效綜合考評制度,產業用地項目土地績效綜合評估分別在達產階段(達產評估)、達產后(畝產效益評估)、使用年期到期前(到期評估)等階段進行。
(一)達產評估
根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標準地”改革工作推進方案》(青自貿管發〔2021〕19號),項目達產或達產期屆滿前,土地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區經濟發展部門牽頭相關主管部門開展達產復核。未通過復核的,土地使用人按照協議約定相關條款要求限期整改(原則上不超過1年)后申請復核,整改后未達到履約監管協議約定的,達產復核不予通過,經管委研究按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畝產效益評估
項目投產后,轉為按“畝產效益”評價管理,由相關部門按照“畝均效益”評估責任分工對片區產業用地開展畝均效益評估工作。
(三)到期評估
以彈性供應方式供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前,土地使用人最遲應當在期滿前1年書面提出到期評估申請。片區經濟
發展部門對項目節能、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指標進行考評,財政部門對稅收等指標進行考評,規劃部門對容積率等進行考評,建設主管部門對開竣工時間、環保等進行考評,外資、外貿主管部門分別考評外資、外貿等指標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是否續期的依據。
發展部門對項目節能、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指標進行考評,財政部門對稅收等指標進行考評,規劃部門對容積率等進行考評,建設主管部門對開竣工時間、環保等進行考評,外資、外貿主管部門分別考評外資、外貿等指標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是否續期的依據。
第十條 在約定的開工日期之前或達產之后,因土地使用人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的,土地使用人可申請解除合同,經管委同意后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返還剩余年期土地價款;對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土地使用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開發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管委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土地使用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
(一)除不可抗力外,因土地使用人自身原因未按時開工、竣工、投產,超過合同約定最長時限的;
(二)在達產評估、過程評估階段,經管委評估認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使用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開竣工或達到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條件的,可提前30日向管委提出延期申請,經管委同意后相關期限可以順延,順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人持權屬證明材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出讓土地使用人應當持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土地出讓稅費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租賃土地使用人應當持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土地租賃稅費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持原不動產權證書、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材料,繳納相關稅費后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管委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土地。未按時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違反相關規定進行轉讓、轉租、抵押、股權轉讓的,管委有權責令土地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有權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9日,由片區規劃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