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自貿片區各部委,區直單位,駐區各單位,區直屬企業,青島中德生態園各部委: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土地1.5級開發實施辦法》已經青島自貿片區管委、中德生態園管委研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管委 青島中德生態園(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管委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土地1.5級開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片區)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效率,挖掘土地價值,形成滾動開發的土地供應新模式,規范推進片區土地1.5級開發工作,結合片區實際,制定片區土地1.5級開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土地1.5級開發是指,為盤活政府預控的儲備土地,解決遠景規劃與近期開發訴求矛盾,政府將基礎設施完備、土地出讓較慢、潛在價值較高的地塊,短期租賃給承租人進行過渡性開發利用,待片區條件成熟后,政府按約定收回土地,并按遠景規劃實施。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片區52.43平方公里范圍。
第四條(職責分工)片區土地1.5級開發由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青島前灣保稅港區規劃分局、財政金融、經濟發展、審批管理、航運物流、投資促進、重大項目中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辦法的實施和統籌協調。負責項目土地準入,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用地收回手續;負責土地1.5級開發項目策劃、申報,辦理土地租賃手續,向承租人移交土地,按履約監管協議進行監管;負責審核及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施工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
規劃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項目規劃準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經濟發展部門負責審核項目產業類型準入,辦理項目立項手續等工作;重大項目中心負責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審批管理、產業促進、航運物流等部門在項目招投標、產業準入、后續監管等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各單位根據職責,在審批、執法、監管等方面實現共享、聯動,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時,一律采取“并聯審批、快審快辦、限時辦結”的原則,提高速度,壓縮時間,支持項目加快手續辦理。
第二章 準入受理
第五條(項目要求)
(一)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符合國家、省、市、片區產業政策和規劃,鼓勵發展提供高品質服務和優質環境、加快高端產業與高層次人才集聚和相關配套服務的項目。
2.須符合各級各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
3.租賃土地須是手續完善的國有儲備用地,權屬清晰合法、面積準確、無爭議,涉及違法用地的,已依法作出處理。
4.為降低對土地二級開發影響,控制拆遷成本,建筑形式鼓勵采用模塊化、裝配式等模式。
5.土地租賃期限一般為5-10年,最長不得超過20年。
6.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禁止的情形
1.不得建設居住項目。
2.項目容積率原則上不超過1.0,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3.原則上不修建地下空間。
4.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情形。
第六條(認定流程)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將符合條件的1.5級土地開發項目提交管委專題會研究。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七條(控規調整)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根據管委專題會研究通過的意見,組織編制1.5級土地開發項目涉及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方案,方案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編制規劃圖則,明確管控內容和要求,經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與中德生態園國土空間規劃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土空間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八條(土地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產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意見》,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編制土地租賃方案,經國土空間委同意后組織供應(租賃)。
按照國家有關供地政策,除工業、商業、旅游、娛樂等用途采用招拍掛方式租賃外,其他用途可采用協議方式租賃。
第九條(項目立項)取得土地的項目實施主體按規定向經濟發展部門辦理項目立項手續。
第十條(規劃建設)項目實施主體根據規劃和土地租賃要求申請辦理規劃和建設手續,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須注明“土地1.5級開發項目,建筑有效期限應與土地租賃期限一致”。
1.5級土地開發項目,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第四章 合同要求
第十一條(承租人權利)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有權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規劃條件和其他要求,對租賃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
第十二條(評估確定租金)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按照現行規程、規范要求進行評估,土地租賃價格由國土空間委綜合考慮產業發展導向、公益性要求等因素,參考評估結果集體決策確定。
第十三條(土地交付標準)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在交
付土地時,宗地必須是手續完善的國有儲備用地,權屬清晰合法、面積準確、無爭議。
第十四條(期滿交回土地)租賃期屆滿,租賃土地由管委無償無條件收回,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履行收回行政審核職能。
第十五條(期滿交回建筑物)
租賃土地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限與土地租賃期限相同,期滿后承租人須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土地租賃合同上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拒不按約定方式處置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管委可以按照約定拆除租賃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并清場,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土地上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承租人拒不執行的,可提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承租人終止的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應當無償無條件收回土地:
(一)企業法人依法終止、解散的。
(二)企業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存續年期屆滿且不續期,或者存續年期尚未屆滿,但停止使用原租賃的國有土地一年以上的。
(四)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主動申請提前解除土地出租合同的。
第十七條(提前收回租賃土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
(一)承租人不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土地或者違法使用租賃土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非政府原因,承租人不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責令限期動工逾期仍未動工的。
(三)因教育、醫療、國防建設、道路及其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
(四)因搶險救災需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管委研究確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三)、(四)項規定提前收回租賃土地的應當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提前收回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土地補償額按照市場評估價確定,但不得超過剩余租賃期限的租金。
第五章 后續監管
第十八條(履約監管協議)承租人與管委簽訂履約監管協議,違約責任在履約監管協議中予以明確,對相關約定未達到履約監管協議要求的,應按履約監管協議有關要求追究其違約責任。將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約予以處置,并向社會公開披露。信用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土地用途管制)租賃土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嚴禁變相開發商品住宅項目。承租人未按照土地出租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或存在其他違反土地出租合同約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有權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土地,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涉及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權利管制)未經批準不得將不動產權,租賃土地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未經批準不得將土地租賃權,租賃土地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抵押、質押、擔保或其他處置。凡有上述情況的,管委有權解除土地出租合同,提前收回租賃土地,并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
土地租賃期滿時,土地承租人必須收回全部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權,并確保權屬清晰、無爭議。凡因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權屬不清晰或存在爭議影響交回土地的,管委有權向土地承租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部門監管職責)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管,對違規行為按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