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各部委,區直單位,駐區有關單位:
《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已經管委會議研究,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部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片區營商環境,促進執法與服務相融合,規范應急管理領域行政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和《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等相關規定,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針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結合區域實際,制定《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一、適用對象
《清單》適用于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和西海岸綜合保稅區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適用條件
適用《清單》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初次違法。自《清單》實施之日起,《清單》中列明的違法行為首次被執法人員發現且在山東省安全生產移動執法系統中沒有相應記錄;
(二)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符合《清單》規定的適用情形,并且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規定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以下任一情形不適用本《清單》:
1.執法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同時存在兩項及以上《清單》所列不予處罰行為的;
2.執法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同時存在應予立案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3.執法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除《清單》所列行為之外,同時存在其他應責令改正的問題隱患(非處罰項)超過10項的。
三、執行程序
對于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理,統一通過山東省安全生產移動執法系統履行有關程序:
(一)初步調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可以適用本《清單》的輕微違法情形,應依法收集相關材料,在現場檢查記錄中如實記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
(二)責令改正。執法人員完成現場檢查后,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復查驗收。執法人員按規定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針對復查情況,制作下達整改復查意見書。對復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罰。
(四)案件辦理。執法人員應做好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收集和梳理,按程序履行立案、調查取證等程序,形成《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寫明案件調查經過、結論及處理意見,并附證據材料及清單,向當事人下達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經法制審核、案件審批等程序,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按要求向當事人下達法律文書,完成后依法履行結案手續。
(五)加強教育。對不予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法人員要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指出違法行為的事實依據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通過說理式執法提高企業守法意識,切實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準確把握標準。要準確掌握《清單》的不予行政處罰具體適用條件,認真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確保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公正透明。
(二)規范依法辦理。要嚴格不予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的執行程序,對問題整改情況按期復查驗收,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復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罰。
(三)加強指導服務。對不予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跟蹤指導,提供專家上門、技術幫助、法律咨詢等多種服務,督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五、相關詞語解釋
(一)“及時改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二)《清單》“適用條件”中“以下”均包含本數。
(三)《清單》中“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12月3日修訂)第十九條規定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外的單位。
本《清單》未列明的其他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并按照本《清單》程序執行。
本《清單》由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管理委員會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清單》自2025年1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清單》實施過程中與上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相關規定不符的,執行上級規定。
附件: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