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燃氣經營企業: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我局修改了《青島市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青島市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管理,規范室內燃氣設施設計、安裝、運行、維護及使用,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發生,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及燃氣燃燒器具(以下簡稱燃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的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包括立管、支管、閥門、燃氣表、液化石油氣鋼瓶、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家用燃氣報警器、自動切斷閥及連接軟管等。
燃具包括居民用戶使用的以燃氣作燃料的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爐、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等。
第三條 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和燃具的設計、安裝、改裝、拆除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加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推廣應用具有遠程報警功能的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提倡瓶裝液化石油氣居民用戶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設置螺紋接口的閥門和過流切斷、欠壓保護的安全裝置。新開通管道燃氣居民用戶宜使用螺紋接口的燃具。
提倡居民用戶購買燃氣意外保險。
第四條 居民用戶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經營企業維護、更新責任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居民用戶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
燃氣經營企業維護、更新、搶修燃氣設施,物業服務企業、居民用戶應當配合。
第五條 居民用戶初次使用燃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協助用戶確認燃氣使用場所的安全使用條件。對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戶,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含裙房)等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供應瓶裝燃氣。
第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居民用戶提供、安裝經法定機構檢測合格的燃氣表。燃氣表的安裝應當便于檢修、維護和更換操作,且不應設置在密閉空間和衛生間內。具備安裝條件的住宅建筑,優先將燃氣表設置在室外。燃氣表設置在室內的,優先采用高位安裝方式。
新增、到期更換的燃氣表應當使用方便用戶繳費、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物聯網燃氣表,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安裝使用具有異常情況下切斷供氣并報警等功能的智能物聯網燃氣表。
物聯網燃氣表應當具有余額不足報警提示和有限透支功能。
第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安裝管道燃氣設施采取后掛表方式的,應當預留燃氣表位置,開通時再安裝燃氣表。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預留位置書面告知用戶注意事項、聯系方式等內容,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未留出足夠空間無法安裝燃氣表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改造。
第八條 居民用戶連接燃具的軟管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規定的專用燃具連接軟管,連接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米且不應有接頭。
新開通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燃氣灶具連接軟管應當使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或者金屬包覆軟管,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安裝,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 居民用戶的燃具應當設置在通風良好、具有給排氣條件、便于維護操作的廚房、陽臺、專用房間等符合燃氣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不得設置在臥室和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及建筑的避難場所內。
燃具燃氣燃燒所產生的煙氣應當排出至室外(建筑物外大氣環境空間),不得排入封閉的建筑物走廊、陽臺等部位,排氣管和給排氣管的吸氣或者排煙口應當直接與大氣相通;燃氣熱水器和采暖爐應當設置專用煙道,煙氣不得排入灶具、吸油煙機的排氣道;燃具的排煙不得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套排煙設施。
第十條 居民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燃具,不得在室內設置直排式燃氣熱水器,不得在室內使用燃氣燃燒直接取暖的設備,不得在浴室、衛生間內設置燃氣熱水爐和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拆除燃具的,用戶應當告知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接口采取有效封堵。
第十一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居民用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自有產權鋼瓶,并負責鋼瓶的檢驗、維護、更新。
居民用戶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配送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使用輸出壓力不可調節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用戶不得拆卸、維修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出氣口為螺紋連接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第十二條 居民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遵守安全用氣規則,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及燃具,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燃氣經營企業,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設施,盜用燃氣;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及戶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具;
(五)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六)加熱、摔、砸氣瓶或者倒臥使用氣瓶;
(七)擅自處置氣瓶殘液;
(八)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九)轉供燃氣或者擅自改變管道燃氣用途;
(十)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以上氣源;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居民用戶使用的燃氣設施和燃具應當在正常使用年限內,到期應當更換。
從售出當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灶具、熱水器、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其他燃具的判廢年限應為10年;燃具的判廢年限有明示的,應以企業產品明示為準,但是不應低于以上的規定年限。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議在制造日期的8年內更換,具體使用年限以企業產品明示為準。燃具連接軟管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家用燃氣報警器使用年限為5年,自動切斷閥使用年限為10年。
以天然氣為介質的燃氣表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10年,以液化石油氣為介質的一般不超過6年。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更換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表,居民用戶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居民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建立用戶檔案和臺帳,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十五條 居民用戶開通燃氣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室內燃氣設施和燃具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檢查:
(一)連接軟管符合要求且連接規范;
(二)家用燃氣報警器、自動切斷閥安裝符合技術標準,檢查使用正常;
(三)使用輸出壓力不可調節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四)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具,有熄火保護裝置且在正常使用年限內;
(五)燃具設置位置及排煙符合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六)無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問題;
(七)無其他安全隱患和違反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行為。
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和燃具不符合前款規定且不按照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拒絕為其開通燃氣。
檢查合格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灶具進行點火測試。
第十六條 農村燃氣安全管理實行村(居)燃氣安全協管員和燃氣經營企業駐村(居)安全員制度。
村(居)應當設立安全協管員,開展安全用氣宣傳和教育,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做好安全檢查工作,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供氣規模在村(居)設立駐村(居)安全員,負責燃氣供應及相應的安全管理、安全宣傳等工作。燃氣經營企業、村(居)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村(居)應當予以支持。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安全協管員進行專門培訓。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1次、農村燃氣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2次的頻次,免費進行用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入戶安檢),并將檢查結果告知用戶。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在配送到戶時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入戶安檢工作規程,明確入戶安檢范圍、程序、標準等內容;建立入戶安檢考核獎懲工作機制,加強安檢人員培訓,提高入戶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入戶安檢計劃,分片分區,責任到人;應當提前3日通過短信、微信、在單元門處張貼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戶入戶安檢時間、人員以及聯系方式,通知中應當將單棟樓的入戶安檢時間明確在半日以內。
用戶應當配合入戶安檢工作,積極整改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入戶安檢,對拒絕入戶、到訪不遇等情況協助聯系入戶。
第十九條 入戶安檢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燃氣設施和燃具是否漏氣;
(二)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橡膠復合軟管兩端是否有管卡緊固;
(三)是否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
(四)燃氣管道是否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銹蝕、重物搭掛等情況;
(五)閥門開關是否靈活;
(六)燃氣表是否完好、是否達到使用年限;
(七)連接軟管是否超長、老化、有接頭,是否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
(八)是否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具,是否在室內使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九)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是否為家用輸出壓力不可調節的,是否超過使用年限;
(十)燃具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規定,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爐是否安裝排煙管道并通到室外;
(十一)燃氣灶具燃燒是否正常,燃具前燃氣壓力是否正常;
(十二)家用燃氣報警器、自動切斷閥是否正常安裝使用;
(十三)未接燃具的接口是否有效封堵;
(十四)安裝燃氣設施和使用燃具的房間是否住人;
(十五)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檢查內容。
第二十條 入戶安檢人員應當著企業標識服、佩戴工作證(牌),按約定時間上門,主動表明身份,遵守服務規范,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并記錄,由用戶簽字確認。
入戶安檢應當使用電子信息化方式進行,通過手持移動終端實現錄像、拍照、登記、確認等一體化功能,并建立用戶燃氣設施和燃具情況的電子檔案;安全檢查記錄(含現場影像資料)、整改通知書應當存入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條 入戶安檢人員應當采用“手指口述”工作方法,告知用戶燃氣設施和燃具的名稱、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置措施,發放安全用氣須知等宣傳資料,宣傳燃氣安全知識,并告知以下事項:
(一)用氣完畢關閉管道閥門(或者液化石油氣鋼瓶角閥)和燃具閥門;
(二)燃氣設施和燃具的使用年限;
(三)家用燃氣報警器應當定期檢驗、到期更換;
(四)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燃氣設施;
(五)不得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漏;
(六)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不得拆卸瓶閥等附件,不得拆卸、維修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則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能入戶安檢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在小區或者用戶門外適當位置張貼通知等方式通知用戶,并保存通知記錄。
用戶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期與燃氣經營企業聯系約定入戶安檢時間,未按期約定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在小區公告或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協助通知。
第二十四條 用戶拒絕入戶安檢、拒絕在安檢記錄上簽字、拒絕簽收整改通知書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拒絕入戶安檢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入戶安檢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分級,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對于用氣完畢不關閉閥門、在燃氣設施處堆放雜物等不符合安全用氣規定的一般問題,書面告知用戶整改。
對于燃具超過使用年限、連接軟管老化等影響用氣安全的一般安全隱患,或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則拒絕更換超過使用年限燃氣設施的,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督促其整改,并可以采取暫停供氣措施。
對于燃氣設施損壞、燃氣泄漏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暫停供氣措施,并報告屬地燃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用戶整改到位后向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六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實行配送制度,配送人員應當負責氣瓶的安裝,并檢查燃氣系統連接氣密性;用戶要求自行安裝的,應當告知用戶安裝方法和注意事項,并由用戶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的,所提供的燃氣設施和燃具應當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告知使用方法,提示安全用氣。不得向居住人員提供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設施和燃具。
居住人員應當按照安全用氣規則正確使用、管理燃氣設施和燃具。
第二十八條 居民用戶發現室內燃氣泄漏或者燃氣設施、燃具異常時不得開關電器,應當關閉管道閥門(或者液化石油氣鋼瓶角閥),打開門、窗通風,到室外撥打電話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報警。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居民用戶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接到用戶室內燃氣泄漏報告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報的同時指導用戶采取前款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并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履行入戶安檢責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居民用戶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相關管理部門存在監管責任不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監督執法不嚴格等失職失責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2020年5月29日印發實施的《青島市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青城管規〔202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