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根據工作需要,經市財政局、市公安局、青島銀保監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研究同意,并報經市政府批準,《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20〕12號)予以廢止,現將《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銀保監局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1日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五部委第107號令)、《關于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堅持扶危救急、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專業機構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行管理。救助基金統一設在市級。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財政局、青島銀保監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市聯席會議成員。市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項,實行年會制度,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政府應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協調小組,協助做好救助基金墊付、追償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公安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并協助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承擔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負責制定救助基金配套管理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負責按照政府采購等方式,從相關專業機構中擇優確定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并依法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相關機構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對受托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履職情況和合同約定事項進行日常監督和績效考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調查核實,并報市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監督救助基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落實救助基金財政補助;負責向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撥付救助基金;負責救助基金的籌集,并對全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青島銀保監局負責監督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市救助基金賬戶繳納救助基金,監督保險公司及時履行賠付義務。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醫療救治綠色通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協助申請人申請救助基金墊付醫療搶救費用。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市民政局負責監督殯葬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
市中級法院負責指導各區(市)法院受理、審理、執行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追償訴訟案件。
市司法局負責指導各區(市)司法局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受理調解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追償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調解案件。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照全市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具體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提取比例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規定用途使用。
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賬戶,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按照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規定開設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提取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經市級保險公司匯總后,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足額轉入市救助基金賬戶。
第九條 各級公安部門應當將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進行單獨統計核算,并上繳各級國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年度未繳納交強險罰沒收入安排預算資金,于本年初將資金劃撥至市救助基金賬戶。
第十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工作開展及資金使用情況,從救助基金賬戶向救助基金專用賬戶劃撥資金。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墊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和提供殯葬服務的殯葬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殯葬服務機構”),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救助網點申請墊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三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按照有關標準墊付。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以及規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墊付的決定:
(一)是否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相關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備;
(三)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是否合理;
(四)搶救費用繳納情況、肇事車輛保險情況等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款劃入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并書面告知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決定不予墊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墊付理由,并書面告知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解決。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及時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專家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在審核墊付申請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及人員核實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收救助基金資金;
(二)制作、發放宣傳材料,積極宣傳救助基金申請使用和管理有關政策;
(三)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及時墊付;
(四)追償墊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單位通報拒不履行償還義務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信息;
(五)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
(六)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建立數據信息交互機制,規范救助基金網上申請和審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熱線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能夠及時受理、審核墊付申請。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救助基金有關政策文件;
(二)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的電話、地址和救助網點;
(三)救助基金申請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四)救助基金籌集、使用、追償和結余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五)公安部門對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的考核結果;
(六)市聯席會議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被救助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的服務費用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由市財政局在市公安局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進行追償。
因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使用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應協助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二條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按照應負賠償責任賠付受害人賠償款時,應先行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調解、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應根據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申請和舉證,先行確認賠償義務人是否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已經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
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可以在扣除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是否核銷,相關核銷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有關機構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七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移交相關檔案,剩余救助基金繳回市救助基金賬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市救助基金賬戶的,由青島銀保監局進行催繳; 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材料或者拒絕、推諉、拖延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經市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后對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
(一)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妨礙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違規核銷的;
(六)可能嚴重影響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償款的,依法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各種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